close
今天有一則新聞,老婆有購物狂,法院判離,
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ticle/art_id/34123095/IssueID/20120329
k曾碰過類似案例,
一個老公帶著老婆愁眉苦臉的來問k應該如何處理,
他說老婆有強迫症,買了一堆東西送朋友路人,
最近一口氣辦了16支手機門號,帳單如雪片般飛來~
老婆說:律師阿,可不可以幫我跟電信公司講講看可不可以少繳一點,
k:這不是重點吧~
k轉頭跟老公說:
你這個最好向法院聲請輔助裁定,讓她的簽名沒效,
不然萬一你老婆之後買了一堆房子,那就麻煩了~
相關條文:
民法第14條:
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
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
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
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 ,為監護之宣告。
受監護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依前項聲請權人之聲請,撤銷其宣告。
法院對於監護之聲請,認為未達第一項之程度者,
得依第十五條之一第一 項規定,為輔助之宣告。
文章標籤
全站熱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