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案件已經告一段落,我就承認勒,

這個火車案件k有辦到(當然不是參加性派對,雖然k也蠻想參加的勒),

所以勒,如果有人叫我痴漢律師(?),我也沒辦法反駁勒~

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ticle/art_id/34104099/IssueID/20120321

  火車癡漢案件  

這個案件裡,K做了兩個建議,一個推測

 

第一個,誠實以對,

這個案件媒體報導很嚇人,但情節沒有那麼嚴重,

如果為了替某人掩護而說謊犯一條偽證罪(最重可以判7年),那就不值得勒,

客戶問我:主辦人約在西門町要做筆錄,要不要去?

k的第一個反應是:如果是做筆錄,為何不是警察通知?

我認為這是一個鴻門宴,去沒好事,

去一定是講串供的事情,我沒聽過二十幾個人參與的事情可以串供成功的~

誠實以對,是最好的政策!

 

第二個,

這個案件我們不認罪,做無罪答辯,

公然猥褻部分,既然車窗門鎖都已經鎖上,車廂呈現一個封閉狀態,不符合"公然"要件,

另小雨既然自稱19歲,當天打扮又那麼成熟,一般人沒辦法知悉她未滿18歲,

且參加者交的費用800元,車票錢就400多元了,還要買其他用品,

800元怎麼看都不是性交的對價,不會成立與未滿18歲少女性交易罪~

 

推測:

在這個案件檢方偵查結果出爐前,k曾跟客戶分析過,

這個案件有四個集團,

A集團:主辦人

B集團:糾察隊跟助理

C集團:參加且有發生性關係者

D集團:參加沒發生性關係(在旁邊打手槍)者

D集團一定沒事,A集團一定有事,

可是這件事情鬧太大了,只有主辦人有事,對社會沒辦法交代,

檢察官一定要找人陪斬,B集團這一刀是躲不掉的,

(我認為糾察隊很無辜,上也沒上到,只是吃各飯,竟然還有刑責)

至於C集團,基本上法律狀態跟D集團相同,沒有起訴的道理,

再不濟也是緩起訴,不至於起訴~

 

以事後論,這個案件算是照K原本設想的情況在走~

雖然婦女團體對於這樣的結果認為無法接受司法不公,

不過勒,我倒認為檢察官對於CD集團不起訴,適用法律沒有錯誤勒

(至於AB集團,應該可以打無罪,性交易都不成立了,哪來媒介性交易?)

不要老是先預設立場,再來說司法不公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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