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5歲羅姓老翁婚後生了3名女兒,
但離婚後卻把二女兒賣去當雛妓,
還曾對小女兒性侵,
直到老年失能被安置到養老院,
累積了40多萬的費用卻向女兒們索討,
對方控訴,
父親從未盡扶養義務老年還來討扶養費認為不公平,
法院審理後駁回羅之訴。
老人拿到敗訴判決另有他用,
前文已經說明過了,
這個文章要談的是,
子女經法院判決免除扶養義務後,
是否就此海闊天空?
如果身為子女的你就此鬆一口氣,
那就「暫時」享受這個短暫的幸福吧!
關鍵字:
「老人老年失能被安置到養老院,
累積了40多萬的費用」
這筆錢,以「老人」身分出面請求,法院固然駁回,
但是「政府」還是可以
就代墊的安置費用向家屬要錢的!
而且政府這個請求
不是以「告家屬打官司」的形式出現,
而是「公法上債權」的形式出現!
也就是,
政府可以就前面代墊費用40多萬元,
發函子女要求30天內清償,
如果你不理睬,想說等政府來告,
不好意思,等不到那天,
依照這個法律,
政府這個通知,就是行政處分,
你如果沒訴願或提行政訴訟,
這個處分就確定了!
政府可以對子女的財產聲請強制執行的!
另外,在這種訴訟裡,
你是沒機會針對「安置費用」每個項目的合理性提出質疑的!
政府代墊多少,就是多少!
那子女該怎麼辦?
只能訴願、行政訴訟,
可是你去看相關行政法院判決,
大部分都是駁回子女的請求,
理由通常是:
雖然民事法院是在107年3月1日
判決子女免除扶養義務確定,
但是安置費用(比如本件的40萬元)
是發生在子女免除扶養義務「之前」,
對於前面已經發生的安置費用,
子女還是要負最終負擔義務的!
很不公平吧!
明明已經拿到一個免除扶養義務的判決,
子女卻還是要為「前面已經發生」的安置費用買單!
「拿到勝訴判決,從此過著幸福生活」的快樂結局,
在現實世界,有時候是不存在的!
相關法條:
老人福利法第41條第1項:
老人因直系血親卑親屬或依契約對其有扶養義務之人有疏忽、虐待、遺棄等情事,
致有生命、身體、健康或自由之危難,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老人申請
或職權予以適當短期保護及安置。
老人如欲對之提出告訴或請求損害賠償時,
主管機關應協助之。
老人福利法第41條第3 項:
第一項老人保護及安置所需之費用,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先行支付者,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檢具費用單據影本及計算書,
通知老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或依契約有扶養義務者於三十日內償還;
逾期未償還者,得移送法院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