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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觀察
加害人?被害人?
陸正案更十審法庭觀察
東吳大學人權碩士班研究生 王顥翰

2009年3月27日早上9點半,陸正案以及一同被起訴的柯洪玉蘭遭殺害案

行禮如儀的進行了更十審的言詞辯論庭。

在我匆匆忙忙進入法庭的時候,三位被告、法官、檢察官以及被害人陸正的父親都已經就座。

這是我第一次參加陸正案的法庭觀察,第一次看到其中三位被告。

邱和順土土的、身材矮小,操著有口音不太容易聽懂的國語;

林坤明跟吳淑貞則非常普通,就像是每天都會擦肩而過的無數路人。

而陸爸爸則穿著正式,一個人靜靜坐在靠檢察官那一側的位子。

檢察官的話不多,只有一開始說了「被告犯罪事實明確……」以及結束前也說了類似的話,

除此之外就沒有他的戲份,

大概是因為這場戲對檢察官來說實在沒有什麼好發揮的吧,他能說的也就是這些。

犯罪事實明確?
在檢察官簡單說明被告犯罪事實明確,請求法官判被告有罪之後,

大部分的時間,都由辯方律師提出各項證據以及過去偵訊、起訴、判決當中被告自白與事實的矛盾之處。

如律師所說,在這兩個案件當中,從現場、兇刀到目擊證人,都無法證明被告確實犯下案件;

陸正案唯一的證據只有取款的紙條,在那上面的7枚指紋,卻都與被告沒有關聯。

在律師的言詞辯論最後一部分,播放了當年警察訊問錄音的幾個片段,以及一小段影片。

雖然已經知道那是有關刑求的錄音,在聽到之後還是讓我覺得非常驚訝,

驚訝於原來當年,台灣的警察會這樣辦案;

驚訝於我自己的幸運,當年我還只是三歲的小孩,

不可能有機會作為一個犯罪嫌疑人面對警察暴力的訊問,回答稍不如意就換來一頓打。

我不知道該對於看到其中一個被告戴著手銬、穿著長袖夾克上衣,

但下半身卻只穿一條三角內褲在警訊筆錄上簽名的影像畫面,做出什麼「正常」的推論與想像?

我不知道該對於錄音帶中威脅著準備辣椒水伺候被告的恐嚇、一連串的咒罵聲、毒打聲,

以及被告求饒的聲音,該有什麼樣合理化的解釋?

檢察官缺乏證據的說「被告犯罪事實明確」,

而由證據呈現出來的卻是「警察犯罪」,而且「事實明確」。

加害人?被害人?
在被害人家屬陸爸爸陳述意見的時候,

他語氣激動,一方面他認為,別的國家的警察也有刑求;

另一方面他說,警察不可能有刑求,不然為什麼被告要對他道歉。

作為陸正的父親,孩子遇害是難以抹滅的傷痛,

不過所謂冤有頭、債有主,雖然這是一句老掉牙的話,

但就像吳淑貞最後情緒激動的哭喊:「我沒有做,怎麼能夠致人於死?」

在法庭上,三位被告是所謂的加害人;在他們的現實人生中,卻極有可能是顢頇司法體系下無辜的被害人。

而何其諷刺的是,作為被害家屬的陸爸爸,在指控三位被告的同時,

則與刑求的警察以及整個司法體系的錯誤,不自知的成為加害人。

加害人與被害人角色的區隔,似乎不如想像中來得巨大。

不要代罪羔羊
如同辯護律師所說:「三木之下,何求不得?」

在連串的嚴刑拷打之下,連發現案件事實的基本功能都是奢求。

雖然被告之中,的確有人素行不良、在社會上不能算是善類,

但所謂刑罰,應該針對當事人的行為,不因為有前科,就把其他的帳也算給他。

一個公正的司法制度,不應該有人成為替罪羔羊。

在經歷過一連串司法改革後的台灣,即使不能做到勿枉勿縱,也應該避免走在寧枉勿縱的老路上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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