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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一封私訊,內容如下:
金城武律師您好
冒昧打擾,如果你有空的話,能否請您評論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82條離婚配偶得請求退求金的規定

我的問題是
1.民法的配偶賸財分配,是財產少到向多的請求,

但這條文是不是財產多的也可以向少的請求呢?

這有符合修法要的公平正義嗎?

2.跟民法的會不會有競合問題呢?
不好意思,法律概念不是很完整,謝謝你的回覆

都叫我金城武了,不回覆說不過去,
我的想法如下:

1.對公務員而言,
這個規定,比年金改革更狠,
年金改革還有樓地板,這個是對半砍,
不過跟政府抗議,大家衝第一,
跟太太抗議?誰想哷虎鬚?
太太猛於虎就是這個道理~

2.實務上對於剩餘財產分配請求的處理,
都是採「資產負債表」概念,
也就是,夫妻離婚的那個時間點,
先生有多少錢?太太有多少錢?
算一算,多的要給少的,數額是雙方差額的一半。

為什麼不採「損益表」概念?
因為太難算了,
夫妻都有賺錢沒錯,但婚姻期間也會花錢,
不可能算清楚的。

3.可是有一個東西叫退休金,
是「往後」持續發生的收入,
退休金之所以可以請領,
是因為它是婚姻期間工作的成果,
也算是先生婚後收入的一部分,
只是「遄起來」,等退休後再領而言。

太太離婚時
有時候也會要求把退休金納入婚後財產計算,
可是因為它是後面才會發生的收入,
法院審理後,往往是這麼判的,
「至原告將來退休後可向其工作單位請求給付退休金,僅係原告將來之期待,

至於其是否會實現,尚有諸多變數之可能性,故非屬原告離婚時現實存在之財產,

被告此部分之主張,顯無理由,應不可採」


白話文就是,
退休金是先生「未來的期待」,
還不算「現實財產」,
所以不能納入計算。
其實真正理由,還是計算困難!
因為你沒辦法知道先生幾歲退休?
退休前六個月平均薪資多少?
不知道「基數」,不知道「平均薪資」,
怎麼算?

4.這個修法,就是為了解決上面的問題,
除了先生「現實資產」納入剩餘財產分配外,
就先生的「未來收入」(退休金)也希望平分,
什麼時候平分?
不是離婚的時候,而是先生領退休金的時候。

可是這個規定有一個5年限制,
如果先生退休時,雙方已經離婚滿5年,
那太太也是沒辦法請求的。
那離婚比較早的太太就沒辦法請求,
好像也不是很公平。

回覆問題如下:
1.剩餘財產分配,是資產少的跟資產多的要錢,
這個規定是不管資產,
用損益表概念去看退休金,
不管太太是否有錢,
她在婚姻期間有幫忙,先生才能安心上班,
那先生這段期間累積的退休金年資,
新法認為太太有權利分一半,不管她有沒有錢。

2.基本上這個法律不是離婚時用的,
而是領退休金的時候用的,
所以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時,不會用到這個法條,
也不會有競合問題。

不過有這個規定,
在離婚階段,
太太就多一個籌碼,可以多要一點,
先生也會多給一點,
換取太太放棄請求先生退休金權利。

如果離婚時沒處理,
太太如果沒退休金,
是一定可以向先生請求分退休金,
如果太太本身也有退休金,
那就是雙方以後各自向對方請求退休金一半,
有問題雙方再來協調。

可是這裡有一個問題,
就是勞工退休條例目前沒類似規定,
如果太太自己有退休金,
太太要請求時,先生就可以拿第2項擋,
除非勞工也一併修法,
不然第2項會卡住很多人請求的權利。

結語:
為了一句「金城武」,我就要寫一堆(擦汗),
虛榮心真的是要不得啊!

相關法條: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82條:
公務人員之離婚配偶與該公務人員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滿二年者,

於法定財產制或共同財產制關係因離婚而消滅時,

得依下列規定,請求分配該公務人員依本法規定支領之退休金:
一、以其與該公務人員法定財產制或共同財產制關係

在該公務人員審定退休年資期間所占比率二分之一為分配比率,

計算得請求分配之退休金。
二、前款所定得請求分配之退休金數額,

按其審定退休年資計算之應領一次退休金為準。
三、所定法定財產制或共同財產制關係期間之計算以月計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四、本項第一款所定二分之一分配顯失公平者,

當事人一方得聲請法院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前項所定離婚配偶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依其他法律得享有退休金者,

其分配請求權之行使,

以該公務人員得依該其他法律享有同等離婚配偶退休金分配請求權者為限。
第一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
公務人員之離婚配偶自知悉有第一項請求權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自法定財產制或共同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公務人員係命令退休或本法公布施行前退休者,其依本法支領之退休金,不適用本條規定。
本法公布施行前已離婚者,不適用本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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