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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一些案件判決引起社會大眾爭議,

蠻多朋友與K聊到這些案件都會以狐疑的眼光質疑:"你們念法律的人的腦袋真的跟別人不一樣!"

這引起我的好奇, 上網瞭解一下, 發現問題是出在記者身上


撰文記者隨便拿了一個判決結果就以聳動標題登出來, 造成一般民眾對於法律的誤解,

認為摸臀襲胸只要不超過五秒就是無罪, 對方也奈何不了你~

 

我想這也是撰文記者之所以只能當記者的原因吧?!

沒哪個本事或耐性看判決 不要寫司法報導文章!

連這點自知之明都沒有, 我們能說什麼勒?很多專業記者就是被老鼠屎拖累的。
而出刊之前 編輯 總編輯 也不審一下(還是沒有能力審?), 真令人無言以對!


簡單言之,

對他人毛手毛腳本來就有刑責,按情節輕重可以用 性騷擾罪強制猥褻罪 處理,

(兩個罪是有層次差別的,否則也沒必要訂兩個法條),

5秒強吻案本來可以用 性騷擾 論處,一樣有刑責,

但這個案件是因訴訟要件不具備(被害人未提告訴),無法對性騷擾行為做出有罪判決。

而 強制猥褻罪 是情節更嚴重的罪名,該案經法官判斷無法以 強制猥褻罪 論處,

才會造成一個無罪的結果~
可是勒,記者為了故意製造話題能力不足只強調強吻無罪,

未針對上述部份作說明或平衡報導、教育社會大眾,未善盡無冕王之社會責任,

才導致若干笨蛋看了記者的報導後有樣學樣,社會大眾對於法官的判斷也無法諒解。


所以,是誰的錯?

 

--------------------------------------轉貼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7月7日新聞稿-----------------------------------------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7月7日新聞稿
一、立場:法官基於獨立審判之精神,本於直接審理、調查證據、法律的詮釋及確信之見解,

                    所為事實認定及法律之適用,並作成判斷,此為獨立審判之可貴。
二、本院合議庭對強制猥褻或性騷擾案件審理之態度,行為時間的長短,

        非審酌的重點,媒體所載x秒並非合議庭之認定。

        合議庭類似襲胸、摸臀、舌吻等案件所考量者,

        在於該等行為合乎強制猥褻或性騷擾防治法所明訂之處罰要件。
        是以,本院合議庭審理上開個案情形後,認為上述案例均屬「性騷擾防治法」所處罰之範疇。

        而襲胸案性騷擾防治法就此未有處罰明文(僅修正,尚未施行),

     只能適用社會秩序維護法處罰,依罪刑法定主義原則,而為無罪之判決;

        摸臀案則是因被害人撤回告訴,而為不受理判決;

        又如近日發生之舌吻案,因被害人未提出告訴

        基於不告不理原則,本院因而為不受理之諭知。
        非如部分婦女團體或媒體所言,承審法官缺乏性別意識或法律之理解、適用有所違誤。
三、上開摸臀、舌吻案,本院合議庭所認定所犯性騷擾防治法之罪,係會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之處罰,

         但須告訴乃論(不告不理)。

         因各該案被害人或撤回告訴或未提告訴,所以為不受理之判決,並不是不成立犯罪
四、藉此各案例,呼籲尊重婦女同胞身體自主權,受到性騷擾、有不舒服、不受尊重的感覺,勇敢提出告訴。

        另也警告誤解報導者,切勿心存僥倖,以身試法。

     (K的OS:法院這種又龜又鳥的口頭警告處理方式, 有講跟沒講一樣, 連我都嚇不倒了, 還嚇得了誰?


【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

    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二項:「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

    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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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klaw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2)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