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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兩個外送員車禍受傷死亡,
引起大眾注意,
發現他們處於沒有保險保障的地位,
甚至外送平台也以承攬制撇清責任。

外送員與外送平台是雇傭關係嗎?還是合作關係?
這個有兩個判決可以參考,
一個是最高法院81年度台上字第347號判決,
一個是台北高等法院94年度訴字第1472號判決。

1.最高法院81年度台上字第347號判決:
這個判決認為勞工具備三種從屬性:
人格從屬、經濟從屬、組織從屬,
其謂:勞工,具有下列特徵:
(1)人格從屬性,即受雇人在雇主企業組織內,服從雇主權威,
並有接受懲戒或制裁之義務。
(2)親自履行,不得使用代理人。
(3)經濟上從屬性,即受雇人並不是為自己之營業勞動而是從屬於他人,
為該他人之目的而勞動。
(4)納入雇方生產組織體系,並與同僚間居於分工合作狀態。

另外最高法院也認為
基於保護勞工之立場,一般就勞動契約關係之成立,
均從寬認定,只要有部分從屬性,即應成立。

後來法院審理類似案件,
只要對雙方是否成立勞資關係,產生爭議,
都會用上面的判斷標準去進行認定!

2.台北高等法院94年度訴字第1472號判決:
這個案子主要是處理高爾夫球場與桿弟間法律關係,
到底是勞資關係?還是雇傭關係?
法院審理後認為:雙方是合作關係,理由如下:
(1)桿弟係在高爾夫球場自行排班,
為來球場打球的客人提供服務,
在執行職務過程中並不受球場之指揮監督,
所獲致之工資亦係來自球場向打球客人所收取之服務費,
並非球場給付之薪資,
桿弟與球場間不具有人格之從屬、勞務之從屬、勞務之對價
而成立僱傭關係之問題。
(2)就實際運作模式而言,
桿弟提供桿弟服務予擊球來賓,
高爾夫球場則提供球場場地設施,
兩者之間具有一定程度之合作關係。
(3)就桿弟費之收取及分配過程言之,
兩造均不爭執關於桿弟費係依雙方約定之比例拆帳,
按時將報酬交付上訴人,
由此更足佐證雙方間之關係為合作關係,而非僱主與勞工之關係。
(4)雖然高爾夫球場給桿弟的繳稅憑證是寫薪資,
但高爾夫球場本來就不是稅務專業機構,
不能以此認定雙方就是成立勞資關係。
(5)雖然高爾夫球場有自訂之「高爾夫球場桿弟管理規則」,
對桿弟之工作有一定之服勤守則、教育訓練、福利及懲處,
然其目的係確保桿弟對擊球來賓之服務品質,
以保持二者間良好之合作關係;
而高爾夫球場對桿弟之調度,
僅係為節省時間而使桿弟多賺取一次桿弟費;
另配發無線電予桿弟,亦與有無僱傭關係無涉。
(6)桿弟只是在排班表所載之時間方至球場輪班,
遇有擊球來賓至球場時,
輪班之桿弟則依排班表之順序服務擊球來賓,
又桿弟休息區未設有打卡鐘,
桿弟是否至球場輪班任憑自由,
高爾夫球場對於桿弟到球場上下班服務擊球來賓之時間
並未加以管制,
與一般勞動契約之雇主,皆訂有管理制度嚴加管制不同,
所以高爾夫球場對於桿弟並無指揮監督關係。

如果以目前foodpanda、Uber Eats跟外送員間的合作型態,
外送員上下班自由、不用打卡,
收入多寡係根據接單數量及距離與平台拆帳,
且外送平台對於外送員如何跑單並沒有給予一定指示,
可能會被認定「不具備人格、經濟、組織從屬性」
而與平台間不屬於勞資關係而是合作關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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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klaw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