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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韓國瑜開吉黃光芹 今開庭卻不出庭

想法:
1.刑事案件:
被告一定要出庭,即使有請律師也一樣,
不然檢察官可以發拘票甚至由地檢署發佈通緝,
但告訴人(比如韓總)如果有請律師,是不用出庭的!

2.民事案件:
不管原告被告,只要有委任律師,都不必出庭,
除非法官要求出庭(通常是想幫忙調解),不然都不用出庭,
如果沒有請律師,
(1)原告不出庭,對方可以拒絕辯論(註),
第二次原告還是沒到,就等同撤回訴訟,
(2)被告不出庭,那法官等於是只聽原告講,
其實不一定對被告有利,
言詞辯論庭不出庭,原告可以聲請一造辯論判決

這樣清楚了嗎?

註:
一般人看到對方(原告)沒來,都會急著講對方壞話,
其實這種情況下還有另一個選擇,
就是拒絕辯論,那就會產生雙方都故意遲誤辯論期日,
效果是合意停止訴訟,4個月內如果雙方都沒動作,
就等於原告撤回這個案子,
那法院也可以職權定一個庭期,
這個庭期原告再沒到,被告再裝死拒絕辯論,
就會產生撤回訴訟的法律效果了~
(這段是進階版,不想動腦筋的人可以略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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