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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高市苓雅區一間鐵板燒店剛滿週年,

就因為懸掛酸市長韓國瑜的紅布條,

不但招來韓粉留言謾罵,連房東也不再續租,

業者表示,「本身並沒政治色彩,掛紅布條只是透過創意去行銷,

如今被迫搬走,當初花費上百萬元裝修與選購生財器具也沒了,

也無力短時間再去開店,所以會先休息一陣子,希望客戶不要忘記我們。」

當初因為認識房東,因此雙方沒有簽訂任何租約,

羅雅芳投入的裝潢與建置成本將在歇業後都成泡影。

她指出,「希望客人不要忘記我們,我一定會再站起來,

帶著對料理堅持與熱忱,繼續做我喜歡做的事。」

關鍵字:上百萬裝潢、沒簽訂任何租約

想法:
1.既然要投入百萬裝潢,當初就要簽訂3至5年租約阿!
如果只簽一年,房東看你生意好,給你漲租金,
你能怎麼辦呢?(百萬裝潢就是肉票阿!)
百萬裝潢還沒回收,就要搬走,不是很不划算嗎?

2.話說回來,既然當初沒有簽訂租約,
那就是不定期租賃契約,
不定期租約原本是雙方都可以隨時終止,
但要注意民法第440條跟土地法第100條規定,
法律是把承租人當成弱勢,
基於保護弱勢的立場,房東不能任意終止租約,
除非房客積欠租金達兩期~

所以鐵板燒如果有按期交付租金的話,
房東是不能任意終止租約趕人的!
但如果鐵板燒老闆娘很厚道,已經跟對方合意終止租約,
那也是沒辦法的事情~

相關法條:
民法第450條第2項:
未定期限者,各當事人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有利於承租人之習慣者,從其習慣。

民法第440條第2項前段:
租賃物為房屋者,遲付租金之總額,非達二個月之租額,不得依前項之規定,終止契約。

土地法第100條:
出租人非因左列情形之一,不得收回房屋。
一、出租人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時。
二、承租人違反民法第四百四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轉租於他人時。
三、承租人積欠租金額,除擔保金抵償外,達二個月以上時。
四、承租人以房屋供違反法令之使用時。
五、承租人違反租賃契約時。
六、承租人損壞出租人之房屋或附著財物,而不為相當之賠償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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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klaw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