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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應今天有人請假找新工作,
我們來講一下勞基法規定好了!

當公司要資遣員工時,
通常有兩種選擇:
1.給資遣費+預告工資,
2.給資遣費+給時間找新工作

1.給資遣費+預告工資:
如果你年資3年以上,
公司要資遣你,有義務在30天前通知你,
但有時候公司覺得你知道被公司拋棄後,
可能會挾怨報復,弄壞公司電腦什麼的,
那公司可能就會通知資遣當天就叫你走人!

鄉民一定會問:
那豈不是違反勞基法30天前告知的規定了嗎?

其實不會的,
雖然公司10月1日才通知要資遣你,並要你馬上走人,
但只要公司有給你30天預告工資,繼續付你薪水到10月31日,
那就等同你跟公司勞資關係是在10月31日終止,
(公司付你錢到月底,但你不用來上班)
等同在雙方勞資關係終止30天前通知你了~

這就是預告工資的用意,這樣清楚了嗎?

2.給資遣費+給時間找新工作:
如果公司覺得你很不錯,
想說先在10月1日告訴你,還是讓你繼續上班到10月31日,
那這最後30天(約4個禮拜)的時間,
員工有權利請假另謀出路,公司也必須准假,
請假期間薪資照給,
不過上限是每個禮拜只能請2天,不能再多了!
(一口氣請3個月是犯規的!)

這樣清楚了嗎?

相關法條:
勞動基準法第16條: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
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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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klaw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