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八里雙屍命案民事賠償案件二審宣判,
法院判謝依涵的僱佣人媽媽嘴企業有限公司疏於監督,
因此媽媽嘴企業有限公司應與謝依涵連帶賠償631萬元~
看了這個判決,心裡涼颼颼的,
公司請員工來上班,除了工作上指示事項外,
從什麼時候開始,雇主還要監督員工不能去殺人,
不然就是監督不週,要負連帶賠償責任?
雇主的責任還真大!
(王永慶還在的話,想到要替下面幾萬名員工負責,應該也會捏一把冷汗!)
去上班的人(打工不算),大部分都已經二十幾歲了,
民法規定未滿20歲的人闖禍,父母要負連帶責任,
20歲以後,就是獨立的人,
自己行為自己負責
(都可以投票選總統立委了,有什麼不能自己負責的?)
結果勒,
去八仙樂園玩被燒傷,國家要負責到底,
去殺人,雇主要負責到底,
靠!這是什麼道理?
現在台灣最大的問題,不是世界邊緣化,不是被中國赤化,
而是媽寶化!
沒發生意外時,
靠邀政府管太多
(颱風天就是要泛舟,不然要幹嘛?)
(颱風天就是要觀浪,不然要幹嘛?)
(颱風天就是要登山,不然要幹嘛?)
(夏天就是要參加彩色派對,不然要幹嘛?)
意外發生了,
就是怪政府(颱風天怎麼沒有阻止我去泛舟觀浪或登山?)
怪場地出租人(八仙樂園幹嘛借場地辦活動?),
怪雇主(媽媽嘴為何監督不週?),
就是不檢討自己~
政府過於擴大國家責任的作法,
(參加私人派對受傷了,健保全額買單,家屬看護還要給有薪假)
養成了人民出事不檢討自己,只依賴政府的習慣,
法院過於擴張犯罪者身邊的人之法律責任的結果,
導致雇主人人自危,覺得還是少請員工為妙,
不然哪個員工哪天搞出什麼事情,自己還要連帶負責~
員工滿20歲,殺了人,父母不用負責,
改由(比較有資力的)雇主接手負責,
年輕人滿20歲,參加派對受傷了,
主辦單位要負責,
主辦單位負責不了,就抓比較有資力的公司(八仙樂園)負責,
八仙樂園負責不了,就由政府負全責,用你我繳交的稅金cover,
這樣的事情,怎麼看都覺得奇怪,
但是在台灣,卻是常態!
這樣的常態,其實是一種變態,
只是我們把變態作法當成SOP,
久了,變態也變成常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