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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一次開毒品的庭,
法官問檢察官起訴要旨,
檢察官稱依起訴書所載~
法官問:辯護人(就是k)有何意見?
k:經過比對偵查卷宗,
檢察官起訴書針對我這個被告起訴了十幾個犯罪事實,
可是勒,其中有七八個錯誤~
第一個犯罪事實部分,時間寫錯了,
第三個犯罪事實部分,毒品重量不對,
第六個犯罪事實,根據監聽譯文,雙方最後沒有碰到面,怎麼會算一次既遂?
第n個犯罪事實,寫說被告承認犯罪,
可是筆錄裡被告沒有承認這一條,balabala~
(我不認識偵查檢察官,可是這個起訴書寫得太草率勒,
我才看三十分鐘就挑出七八個錯誤~)
法官(轉頭問檢察官):這到底是怎麼一回事?
檢察官鐵青著臉:我回去再確認~
其實也不能怪一審開庭檢察官,案件不是他辦的,
台灣目前的制度是,偵查階段的檢察官只負責到起訴,
到法院就由其他檢察官接手,
有時就會發生這種事情,
偵查檢察官隨便辦隨便起訴,
一審檢察官開庭被律師釘得半死,很沒面子~
(那些辦案草率的檢察官,真應該自己上來一審開庭的,
他就知道自己有多草率勒!)
後來這個案件一審檢察官很辛苦的更正了好幾次起訴書,
真是難為他了~
結語:
一般人開庭看到檢察官就嚇得半死,
但是勒,檢察官也是人,也會犯錯,
律師的工作就是把這些錯誤挑出來,
(當然,律師有時也會犯蠢,這時就是檢察官大肆進擊的時候勒~)
反正大家互相漏氣求進步,
至少法官看到兩邊意見後比較可以得出持平的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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