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作法律諮詢時,常碰到民眾諮詢車禍案件,
網路上也常有網友來函詢問,乾脆一次解決~
說到交通事故,總有一些似是而非的觀念,
比如:
大車撞小車,大車不對
小車撞行人,小車不對,
a與b互撞,b傷得比較重(或死亡),所以a不對
像之前發生一起死亡車禍,
少女過馬路沒走斑馬線,還在玩手機,被車子撞死,
少女男友還自以為有理,把人家扁一頓!
對於上開說法,k的評論是:別再相信沒有根據的說法勒!
交通事故責任歸屬最主要的判別標準,就是"路權",
再來考慮的就是駕駛當時的駕駛情況(有無超速?有無注意車前狀況?)而定,
至於其他因素(誰受傷比較重,誰開的車子比較大比較好)都不在考慮之列~
至於路權歸屬如何判斷?
簡單講,支幹道讓主幹道,路小的要讓路大的~
路都一樣大?右方車先行~
進階版就是再加上紅綠燈的標誌,
如果小路是綠燈,大路的車子就沒有路權,不能硬闖~
或者是車種差別,救護車對任何車輛都有優先路權~
其實喔,也不用研究這麼多,
通常會問這種問題的,通常都已經發生車禍,
都已經發生了,也不用研究了~
這時雙方責任歸屬,只看兩份文件,
一份是警察當場做的交通事故研判表,
一份是車禍鑑定委員會的鑑定報告,
最有權威性的當然是鑑定報告,
不過勒,最關鍵的,反倒是警察當場製作的交通事故研判表~
因為鑑定報告的判斷很依賴警察製作的交通事故研判表,
特別是裡面的車禍事故現場圖,
因為車禍現場圖是警察當場畫下,而車禍現場處理完畢後會恢復原狀
(不然後面的車輛怎麼通行?)
如果車禍現場圖畫錯,那就很難補救勒
(除非現場監視器畫面有保留)
總之,車禍事故責任分攤,法院原則上都是依照上開文件做判斷,
所以網友來函寫一堆事情經過,
這在k(或法院)眼裡,都不是關鍵,
我只問,那兩份文件在哪裡?
k之前擔任法扶審查委員,處理到一件車禍事故,
一個年輕人在北橫騎重機,過彎技術不好,衝到對面車道,
撞到對向來車,骨盆破裂,傷得很重,
不過勒,鑑定報告寫明肇事原因100%在重機騎士身上(這是廢話,想也知道),
那怎麼辦?要不要幫他勒?
三個律師討論完,一致決定:
這個案件毫無勝算,不派律師給他(是的,我們很冷血~)
在交通事故裡,我們看的,只有路權,
至於誰傷得比較重什麼的,那是另外一個層次的問題~
這邊有個新聞,也是機車騎士過彎失控跑到對向車道去了,
被貨車撞到導致死亡,
貨車司機還因為害怕逃離現場~
說實話,一條生命的去世固然令人哀傷,
但是像這種情況,貨車司機根本不需要逃~
第一個,
對向車道的路權是司機的,騎士衝到對向車道撞到司機的車輛,
怎麼看,也是騎士過失比例比較重
(雖然騎士掛點,但不會影響雙方過失程度的判斷結果~)
路權既然是司機的,這種突然發生的事故,任何人都無法閃過,
如果司機過失程度是0,成立過失致死罪的可能性就很低,
就算成立,也不會判太重~
第二個,
過失致死頂多判2年,
肇事逃逸,最重可以判5年,
為了閃一條2年的罪,又犯了一個5年的罪,
一點都不划算!
結語:交通事故裡,路權才是王道,別再相信沒有根據的說法了!
ps:
這篇文章主要是針對民事賠償部分,責任分擔比例的問題,
至於刑事部分,不好意思,哪怕只有5%的過失,恐怕都會成立過失致死罪,
也就是,在刑案部分的遊戲規則,又不一樣了,
且駕駛人也不能自認擁有路權,就橫行無阻,
即便已經看到路人違規穿越馬路,還是執意撞下去(理直氣壯?)
那還是會成立故意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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