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事出突然,
新聞報導都很零碎片面,
前因後果網友已經整理的很清楚,請詳參~
http://sophist4ever.pixnet.net/blog/post/32182754
這是自稱是洪崇晏的朋友的發言~
http://newtalk.tw/news/2014/04/12/46263.html
總之,
是一個叫公投盟(公投護台灣聯盟,領導人是蔡丁貴教授)
在立法院集會遊行已經五年(你沒看錯,是五年~),
中正一分局過往都核發同意給予路權,
最近中正一分局認為公投盟在318學運期間有若干配合學運的違法行為,
所以於4/9公告廢止原本核准的集會遊行(原本核准期間到4/19),
並宣告未來永遠不許可該團體的申請,
中正一分局於4/11對公投盟進行驅離動作,引發爭議~
k想講幾件事,
第一個,
這不是公民不服從/公民抵抗權的case,
看起來很像,但不是!
因為中正一分局的函是一個行政處分,有申復行政訴訟的救濟程序,
至於集會遊行法,大法官已經宣告許可制尚無違憲之虞,
若要廢除這個法律,也是要透過立法院,而不是中正一分局~
相關機制(立法程序及救濟程序)既然沒有失靈,
並不符合公民抵抗權概念的要件"最後手段性",
蔡丁貴教授的公投盟也第一時間提申復,走正式的救濟管道,這是對的~
第二個,
方仰寧違法違憲?
中正一分局局長方仰寧說:
"寧可違憲也要這麼作(永遠不准許蔡丁貴的公投盟申請集會遊行的路權)",
這樣的說法很過份,於法無據,也明顯違憲,
(其實這樣說真的很蠢,到行政救濟階段保證被律師打爆~)
不過,在行政救濟程序裡,他不是做最後決定的人,
他怎麼講是一回事,公投盟並不會因此真的永久喪失路權,
如果行政法院判決公投盟勝訴,中正一分局的函文就是廢紙一張~
第三個,
方仰寧下台可以解決問題?
不能~
訴求不正確,
是411群眾事件裡最大的問題,
當然群眾有抗議的權力(大法官已經宣告突發性的集會並不需要事前許可),
但訴求不正確,不見得會得到民眾的支持,正當性也會因此下降~
如果這個運動是希望廢除集會遊行法
修法又不是警察的職權,向警察局主張廢除法律是打擊錯誤阿~
如果這個運動是針對中正一分局的處分(廢止之前核准的期限,且違反承諾提早趕人)
那訴求應該是請中正一分局收回成命,而不是要求方局長下台~
方局長下台,集會遊行法還是存在,難道就因此被廢掉或不採許可制了?
殺了一個方局長,還有千千萬萬個方局長,最根本的問題並沒有獲得解決~
結語:
這個事件裡,
面對的,不是無法可治的執政者,而是公務體制內的機關及公務員,
既然有體制內救濟手段,就在體制內尋求救濟,
沒有必要用體制外手段處理~
(當然抗議對於主管機關會有一定的心理上壓力,
也許會因此改變立場,也不能說這樣的手段一定沒有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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