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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嘴王瑞德今天一早在臉書發了多則貼文,宣布告網友,

他目前最新的發文,

告誡他們「一旦有前科,別説無法申請良民証出國留學移民,

連美日歐旅遊都有問題,更重要的是,

未來包括保全等不能有前科的工作都不能做!」

想法如下:

1.良民證重要嗎?
當然移民一些國家,需要出具良民證,
K之前曾碰過
客戶因為20年前一個前科而無法取得良民證,
移民手續因此卡關,
所以良民證說重要?你平常也用不到,
說不重要?需要時請不出來,還真的會逼死人!

2. 不過,王先生可能高估「良民證」的篩選功能了!
因為「良民證」不代表「從來沒有犯罪過」!

警察核發良民證的法律依據,
是「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
第6條是這樣規定的:
「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應以書面為之;
明確記載有無刑事案件紀錄。
但下列各款刑事案件紀錄,不予記載:

一、合於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者。

二、受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

三、受拘役、罰金之宣告者。

四、受免刑之判決者。

五、經免除其刑之執行者。

六、法律已廢除其刑罰者。

七、經易科罰金或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

五年內未再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也就是,
有些人即使曾經犯罪,被法院判有罪,
只要他的刑度不高,只被判拘役或罰金,
或易科罰金後5年內沒再犯罪被判有期徒刑,
他還是可以申請到「良民證」的!(註)

3.一個人被告妨害名譽罪,
只要沒被判6個月以上,
是不會因此沒辦法當保全人員的!
法條詳參保全業法第10條之1

結語:
王先生絕對有提告的權力,
不過他可能不知道,
他的提告,
是不會達到他想要的效果(對方拿不到良民證、不能當保全)的!

註:
我看很多公寓大廈的規約
都規定「管理委員」、「總幹事」、「管理員」
要出具良民證,
其實我都在偷笑,
大家實在太相信「良民證」了,
以為「良民證」代表了這個人未曾犯罪過,
這個認知,其實是錯的,
不過我覺得社區管理,有沒有能力最重要,
至於犯罪紀錄,是僅供參考,
只要不具備「性侵」、「侵占罪」、「竊盜罪」等前科,
還是要給人家一個機會,
「良民證」只證明了
你沒guts或沒機會犯大條的犯罪,
不代表你能力強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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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klaw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3)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