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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炳忠遭「查水表」!

新黨青年委員會召集人王炳忠今早在臉書開直播,

幾名調查官及員警持法院搜索票上門,

認為王涉違反《國家安全法》,

指示王配合搜索趕快開門。

直播中,王炳忠遲遲不讓調查官及員警入門,

即使調查官秀出搜索票,

他還是堅持要等律師來,

雙方就這樣僵持了近40分鐘。

嗯,即使我跟王炳忠政黨立場不太一樣,
不過我覺得任何偵查動作的啟動,都要非常謹慎,
特別是針對反對黨人士,即使是王炳忠這樣的小咖,
都要有一定把握才能出手,
不然到法院拿出去的證據都非常薄弱,那就難看了~

王炳忠到底幹了什麼事情違反國安法?我不曉得,
我的認知裡,
他檯面上違反國安法的舉動,只有一個,
就是唱中華民國頌唱得太難聽而已~

回到正題,
王炳忠這個事件涉及到的問題有幾個:
1.王炳忠可否拒絕檢警進去房屋?
2.律師在偵查中搜索可不可以在場?
3.檢警是否一定要等律師來,才能進行拘提?

Q1.王炳忠可否拒絕檢警進去房屋?
A1:不可以!
搜索就是要保全證據,嫌疑人有配合義務,
檢警甚至不能給予嫌疑人拖延的時間!
像今天這個情況,
檢警竟然沒有強力破門,
讓王炳忠僵持了40分鐘,還開直播,
這根本就是犯規!沒有強力執法!

這40分鐘可以做的事情可多了,
湮滅證據,通知其他共犯,甚至自殺,
(匪諜都有氰化鉀的小丸子大家應該知道吧!)
今天如果王炳忠想不開這樣幹,
他X的他就變成烈士了,檢調有何顏面面對全國民眾?

Q2:律師在偵查中搜索可不可以在場?

A2:律師在偵查中沒有在場權喔!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項本文,
當事人及審判中之辯護人得於搜索或扣押時在場。
反面解釋就是,偵查中搜索,律師是沒有在場權的!
(新黨趕快去聲請釋憲!)
王炳忠堅持自己權利,要等律師來才要開門,
是於法無據的!檢警可以不予理會!

另外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44條第2項
執行扣押或搜索時,得封鎖現場,禁止在場人員離去,
或禁止前條所定之被告、犯罪嫌疑人或第三人以外之人進入該處所。
檢警如果用這一條禁止律師進去現場,也不是不行喔!
(不過實務上如果律師都來了,警察通常不會阻止他進去的!)

Q3.檢警是否一定要等律師來,才能進行拘提?

A3:不需要!
嫌疑人遭到拘提逮捕後,是可以請律師到場,
前提是"已經被抓起來"
你有看過通緝犯被逮捕前說:
"一二三木頭人!我要等律師到場,警察才可以逮捕我!"的嗎?
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1第1項第5款的等律師來,
基本上是被逮捕後的事情了喔!
所以王炳忠主張等律師來才要被拘提或逮捕,
法律上是站不住腳的!

結語:
今天檢警拘提搜索王炳忠,程序上是站得住腳的,
王炳忠的等律師來的抗辯其實沒有理由,
檢警沒有強力破門,讓他有時間進房間甚至開直播,
其實是有問題的!
王炳忠被控的罪名會不會成立,是一回事,
不過今天整個搜索及拘提程序的進行,
與其說是警總再現,不如說是過度禮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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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klaw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6)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