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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嫻事件發生後,很多人有這個疑問,
我來回答一下好了!

一般人可能會想說,
兩個人都是台灣人,當然適用台灣法律,
沒登記就不產生結婚效力,
這個想法或直覺,很合理,沒什麼問題~

不過因為兩個人「結婚地」在美國,
還是有涉外因素,
所以有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適用,
依據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6條:
「婚姻成立之要件,依各該當事人之本國法。

但結婚之方式依當事人一方之本國法,

或依舉行地法者,亦為有效。」
所以他們的結婚方式只要符合台灣(本國法)
或美國當地法律(舉行地法)其中一個法律,
就產生結婚效力,
跟在台灣有沒有登記沒有關係。

不然一堆台灣人在美國相戀結婚,小孩也生了,
然後10年後回台發展,
台灣法律說,你們沒登記,不是夫妻喔!
那不是很奇怪!
就算補登記,小孩都10歲了,
又是在登記前出生的,
他們前面10年的身分是什麼?
難道是非婚生子女?那不是搞笑嗎?

現在小嫻跟何守正兩人想離婚,
因為台灣民法第1050條規定,
離婚需以書面為之,
有二人以上證人的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登記,
但是當初在台灣沒辦結婚登記,
沒結婚登記,怎麼辦離婚登記?
實務上的解決方法是,
先做結婚登記,再做離婚登記,
在法律上離婚才會有效。
(結婚離婚一日完成,這個比一日東京還屌啊!)

嗯,大概就是這樣子!

不過這種異地結婚的情況,
其實還是有問題,
比如說女生跑去澳洲打工度假,
認識澳洲男生後ㄧ時意亂情迷就在澳洲結婚了,
但回台灣後發現距離太遠、個性不適合,
女生在台灣又認識新的朋友,
就結婚了,也辦登記了,
戶政事務所不會知道
這個女生前面在外國有婚姻,
這樣子就會有重婚的問題,
甚至後面婚姻所生的小孩,
法律上可能會被認定為那個前婚老公(澳洲人)的小孩,
那情況可能就會一發不可收拾,
不過如果女生沒中樂透、澳洲人沒再出現,
那把懸在頭上的達摩克利斯之劍,
是不會落下的⋯
(有沒有鬆ㄧ口氣的感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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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klaw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