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炳忠遭檢警調以偵辦《國安法》案件為由,登門搜索住處,

但王炳忠開直播高調反制,並指北院核發的搜索票上沒有法官「簽名」,

質疑檢警調搜索程序違法,

今中午王炳忠等人到北檢具狀控告帶隊搜索的國安站副主任葉麗卿及北檢承辦檢察官等人,

涉犯違法搜索、侵入住宅等罪,

並向高檢署具狀指稱北檢不適合繼續調查此案,

請求移轉管轄。


想法如下:
1.王炳忠的搜索票上面有法官用印,
法官用印即發生簽名效力,
根據民法第3條第2項規定
如有用印章代簽名者,
其蓋章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
這個已經是基本常識了,
法院文件長久以來都是這樣處理的,
打這個實在沒甚麼意思~

也許有網友會質疑,
刑法的簽名怎麼可以用民法的條文?
那不是用明朝的劍斬清朝的官?

那我問你,
刑法通姦罪的成立,
也是要看戴綠帽的老公跟太太有沒有婚姻關係,
那兩個人間的婚姻狀態,
不也是用民法第982條結婚要件去判斷?
如果他們間沒有發生結婚關係,
刑事通姦也是告不成的!

2.台北地院已經發新聞稿說法官有用印有核准,
你還去質疑這個,那就搞笑了
舉例言之,
雍正皇帝透過太監下旨命令年羹堯出兵,
年羹堯說:「這個聖旨有瑕疵,恕不奉命!」
雍正直接找年羹堯來說:「ㄟ,我已經下旨了耶!」
年羹堯還是堅持聖旨有瑕疵balabala,
皇帝都說我有下命令了,
年羹堯還在鬼打牆,說這不是肯德基,
你覺得誰比較有問題?

開立搜索票的法院
都明確表示這張搜索票沒問題了,
等於是幫地檢署搜索行為合法性背書了,
你還執意去挑戰這一點,不是很白癡嗎?

打官司,是要攻擊對方最弱的地方,
執意攻擊對方最沒問題,最強的地方,
是愚蠢的,是浪費時間的,是浪費錢的!
(如果你錢多,那當我沒講)

3.律師的工作內容是
客觀評估對手(檢察官)哪一個點最弱,確認攻擊策略,
可是有時候是這樣,客戶執意要這樣打,
那律師也是沒辦法的,
出錢的最大,他愛怎麼亂搞,就尊重他,
反正我有收到錢就好了,
你跟他說,前面是絕地,是孟良崮,上去會被共軍包圍喔!
客戶說,我評估過了,上去來一個中心開花,必能全殲敵軍!
你該講都講了,能怎麼辦?
只能含淚出征了~

結語:
王炳忠這個提告,
從律師的角度來看(戰術觀點),是告不成的!

唯一的目的大概就是聲請原承辦檢察官迴避而已
(換了新的檢察官會更好?不一定拉!)

不過也許王炳忠有其他的戰略意圖(比如說選舉或政治考量)
那就另當別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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