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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幾天有一個新聞,就是立法院三讀通過刑法修正案,
擴大沒收適用範圍,
1.沒收可以單獨宣告
2.只要是不法所得,不管財產是放在自然人或法人名下,
甚至脫產給子女或親朋好友,都可以沒收

為什麼會有這個修法?
是因為之前大統混油案,
檢察官要沒收大統公司不法所得18.5億元,
法院不准,理由是該公司是法人,沒手沒腳,不是犯罪主體
(很奇怪吧?!不過刑法基本理論就是如此~)
所以不能以大統負責人(自然人)犯罪,
就沒收公司(法人)財產,即使不法所得放在公司也是一樣~
檢察總長還為此提起非常上訴,但遭到駁回,
這顯示了刑法有關沒收規定的侷限性,才會促成這次修法!

不過勒,擴大沒收規定,我們要高興嗎?
我講過,任何事情有利有弊,沒弄清楚前就鼓掌,是有問題的
先問一個問題,
何謂沒收?
講白一點就是充公啦!
那將犯罪所得充公,不正是大快人心?
是的!大部分情況確實如此,
我想大家已經厭倦了
檢方大動作,壞人卻早已準備好把錢轉走了,檢方無可奈何的場景

不過勒,要注意的是,
沒收,就充公了,就進國庫了,是不會分給該案受害者的!
那受害的消費者怎麼辦?大統員工怎麼辦?

大統公司賣油所得,
一方面也是被害消費者的求償標的,
另一方面也是大統員工資遣費(萬一公司倒了)等權益的保障,
甚至下游廠商如果因此受害,也可以向大統公司求償,
今天大統有18.5億資產,國家將之認定為犯罪所得,沒收了,
那消費者 大統員工 甚至受害廠商,
即使打官司求償,即使勝訴取得一個勝訴判決,
也是扣不到大統公司資產可以滿足債權(因為被國家拿走了)~

另外我們常見的詐騙案件,你被騙50萬,我被騙10萬,
真的抓到詐騙集團,也扣到不法所得,
你我很高興,認為終於可以拿回錢了,
結果勒,司法機關宣告沒收,將犯罪所得都充公,
那你我即使提告求償,也是沒有東西可以清償損失~

結語:
沒收,乍看之下似乎大快人心,
其實另一面是國家與人民爭利,
司法機關採取該手段前要特別謹慎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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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klaw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