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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占春因為洩漏秘密證人的資料被起訴,引起各界譁然,

有人質疑他本來就是一個爭議法官,

有人認為是藍營的政治清算,

 

這件事情就法論法來看,

何謂秘密證人?

就是秘密作證的人,

有些重大犯罪如販毒走私,沒有人窩裡反還真難查,

這就需要秘密證人的指控才能把犯罪集團運作的方式型態搞清楚,

才有辦法破案,

但這些販毒走私頭子豈是克爛飯的,

如果知道秘密證人的身份,勢必連本帶利討回來,

秘密證人的身家就有危險勒!

所以證人保護法第11條第12條對於保護秘密證人有詳細規定~

周占春被起訴這件案件,

檢察官並沒有將秘密證人列入證人保護法專案,

那法院有何義務要保密?

檢察官認為周法官有義務要保密卻洩密進而起訴,

那應該連之前承辦的檢察官都起訴才是,因

為他有義務將秘密證人列入保護卻沒有列入,

這樣的起訴很有爭議,

會引起大眾有關政治追殺的猜想,也不令人意外~

 

二月河小說裡描寫,康熙年間官員任伯安雇人刺探,撰寫「百官行述」,

把朝中大小官員吃喝嫖賭的劣跡全都詳細列清楚記在書裡成為把柄,

以用來要脅朝中各大臣。

過了兩百年這樣的事情還有沒有?

有,只是做得更精細勒,

你周法官今天有個案件判得我執政者不滿意,

明天我就用其他案件來惡搞你,

反正你審過的案件那麼多, 總有一兩件有瑕疵的吧,

姑且不論檢調系統我可不可以掌握,

反正他們是見血眼開, 只要把特定資料餵給他們,

就有人開始偵辦找你周法官的麻煩勒~

今天有周占春法官, 下一個勒?

以後每個法官皮都得繃緊一點勒!

 

 

張升星法官發表的一篇文章(法官如何保護證人?)寫得不錯,有興趣可以看看

http://news.chinatimes.com/forum/0,5252,11051401x112010122000316,00.html#

 

ps:

證人保護法第11條:

有保密身分必要之證人,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其真實姓名及身分資料,

公務員於製作筆錄或文書時,應以代號為之,不得記載證人之年籍、住居所、

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及其他足資識別其身分之資料。

該證人之簽名以按指印代之。

載有保密證人真實身分資料之筆錄或文書原本,應另行製作卷面封存之。

其他文書足以顯示應保密證人之身分者,亦同。

前項封存之筆錄、文書,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不得供閱覽或提供偵查、

審判機關以外之其他機關、團體或個人。

對依本法有保密身分必要之證人,於偵查或審理中為訊問時,

應以蒙面、變聲、變像、視訊傳送或其他適當隔離方式為之。

於其依法接受對質或詰問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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