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有一個新聞,
就是結婚五年小孩都生了,才發現當初結婚根本沒有生效
其實這種情況並不少見,
像k前陣子打的一個官司,
就是一個婦人想跟先生離婚,因為她先生家暴,且子女都可以作證.
k看了看戶政資料,
k:你們前後結了兩次婚,第二次有舉辦婚禮嗎?
婦人:沒有,就拿一個結婚證書簽一簽,再找兩個人簽一簽就去辦登記~
k:在台灣離婚有一定難度,
而你這個婚姻搞不好連成立都沒有,我們從這個角度切入比較好~
婦人:律師,可是我找你就是想離婚阿
k:離婚也要有婚姻可以離吧,
如果你們第二次結婚都沒有生效,那連離婚都沒得離勒
所以k就替婦人提起訴訟,
第一個先要求確認婚姻關係不存在,第二個才要求離婚,
婦人為此還特地再確認一次:這樣對嗎?我是要求離婚勒,
k:這樣對你是最好的,兩個都有處理到,
如果法院覺得當初結婚有效,就會一併審理離婚的事情,
這是all in one,一次官司處理掉,不需要打兩個官司,這是對你最好,
反正你就是不要再跟對方有任何婚姻關係不是嗎~
(k的os:如果按照婦人的想法,是先提離婚官司,萬一失敗再提確認婚姻官司,
律師是可以收兩次錢的,不過何必勒,能夠一次處理就一次處理掉勒~)
後來法院根據我們提出的證據,
認為當初結婚真的沒有效力,直接判決雙方婚姻關係不存在,
婦人也總算可以擺脫這個讓他不愉快的婚姻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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