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最近趁院會最後一天在夜黑風高的情況下通過會計法第99條之1的修法,
將99年底以前的特別費相關財務責任及刑事責任都免除,
此修法一出,全國譁然,立委則額手稱慶~
http://www.moi.gov.tw/chi/chi_news/news_detail.aspx?type_code=02&sn=7486
立委的說法是:這是歷史共業,且順便替一堆教授解套~
不過勒,諷刺的是,修法竟然漏了字,把"教"這個字給漏了,
(說的是一回事,身體倒是很誠實,
立委們所謂替教授解套這個說法,只是唬唬社會大眾勒)
搞得現在又在吵"行政院要不要覆議讓立法院有重新修法更正機會"的問題~
不過勒,k對這件事情的著重部分跟其他人不太一樣,
重點不是"教"那個字要不要再加上去,
而在於立委這樣修法對嗎?
第一個,
立委修法的說詞是:
因為特別費報支部分容易產生爭議
導致財務人員或動支人員(就是立委本人)入罪,
是歷史共業,所以要修法,
問題是:會計法第99條之1並不是一個全新的法條,
在兩年前(100年5月)就已經增訂了這一條,
將95年底以前的特別費相關財務責任及刑事責任都免除,
http://www.6law.idv.tw/6law/law/%E6%9C%83%E8%A8%88%E6%B3%95.htm
立委在兩年前就已經知道特別費報支容易出問題是歷史共業,
所以增訂了會計法第99條之1,
那現在還有什麼臉說:"這是歷史共業"?
你立委兩年前還可以說不知者無罪,所以用特別費喝花酒是歷史共業
(?意思是說公帑就是可以這樣花,自古皆然?)
結果勒,
經過兩年,你又修法把96~99年底這四年間的財務責任跟刑責都免除,
又說這是歷史共業(教授部分勉強算是,但立委部分絕對不是),
這不是呼弄社會大眾嗎?
那立委們繼續用特別費吃吃喝喝,
再過四年又發現用公帑喝花酒報支沒辦法說得過去,
是不是又可以修法再把100年~104年的特別費財務責任及刑責都免除?
只能說:會計法第99條之1真是他x的好物!
第二個,
法官審理案件都要遵照一定的迴避原則,也就是碰到自己親戚依法必須迴避,
那立委修法應該也有迴避問題,
比如說:立委修法增加自己的薪水,
在國外歐美國家,大多是這屆立法,下一屆才開始生效,
也就是不能圖利自己的意思,
像N年前國民大會還在時,自己修改憲法,把自己的任期從4年改為5年,
平白讓自己多當一年,就引起了社會大眾譁然,
後來大法官釋憲宣告上開修憲無效,才結束這場鬧劇~
那這次立委修法,把自己96年到99年底四年間的特別費相關責任都免除,
也是自肥~
(現在情況是:上一屆立委替上上屆立委解套,這一屆的立委替上一屆立委解套,
也就是變相閃過我上面講的本屆自肥本屆問題,
不過勒,如果這樣的"優良傳統"繼續傳承下去,那特別費永遠可以亂花勒~)
PS:
法律修改原則上是不溯及既往的,
立委修改適用於自己的法律還溯及既往,
等於是打電動還開圖,不行就輸入破關密碼,
檢察官查到也告不了你,真是比折凳還厲害,應當為七大武器之首~
第三個,
立委有特別費,總統則稱為國務機要費,
都是官員的小金庫,都要核銷,只是名稱不同,
結果這次修法,只修特別費,不修國務機要費,
擺明就是針對阿扁(其實特別費也是針對個人,就是立委等人),
那我就不懂,如果這些立委當初上電視痛罵阿扁時痛心疾首的態度是對的,
那"亂用公帑是錯的"應該是普世價值,特別費也不應該亂用,甚至隨便報支,
那立委這次修法替自己解套又算什麼?
叫我們這些小民回家要怎麼教小孩?
國大自肥,違憲收場,
立院自肥,行政院還裝沒看到,總統府也不講話,
以這樣的邏輯,馬政府永遠可以自稱"清廉執政"
因為何謂清廉,反正是自家人(立院多數)來定義,
立委說:用特別費喝花酒不算貪污,
那每個立法委員當然是清廉得不得了勒!
小結:原來反貪污是假的,是反別人貪污亂用錢,自己貪污亂用錢就沒關係~
(註:有人會說:民進黨也有參與這次修法,為何不罵他們?
我說:這個在野黨連這種爛法案也因私利考量給他通過,
對他們有什麼好期待的,連罵的力氣都可以省下勒)
第四個,
立院修法是修會計法,問題是檢察官跟法院是用貪污治罪條例辦這些人(比如顏清標)
那你立委修A法,可以產生變更B法效力的法律效果?
這個部分有一位法官(錢建榮法官)已經投書媒體說明了,就不贅敘~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forum/20130606/35067276
結語:
歐威爾所著"動物農莊"有一句名言:
「所有動物生來平等,但有些動物比其他動物更平等。」
(All animals are equal, but some animals are more equal than others.)
http://zh.wikipedia.org/zh-tw/%E5%8A%A8%E7%89%A9%E5%BA%84%E5%9B%AD
這樣的立法告訴我們,
台灣有一個階級永遠比市井小民更平等,就是立委民代(不分藍綠),
因為他們犯了罪,
永遠可以直接修法把對自己不利的法律條文改掉,
他們永遠都清廉得不得了,
檢調調查他們永遠都是司法迫害,
他們永遠都豁免於刑法之外,
所謂"刑不上大夫",就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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