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又有一個台大女醫師被酒駕的人撞死,
國家花了那麼多心力栽培的一個好醫師,就這樣被一個混蛋給斷送了,
大家當然是群情激憤
(如果在阿拉伯世界,我想大家應該會接受用同樣的方式擊碎肇事者的腦袋),
立法院也火速通過加重酒駕致人死傷的刑責,
從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提高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不過勒,恕我直言
(套句周星馳電影少年足球二師哥的台詞:"我這個人就是這麼直阿~"),
這是一個蠢到家的立法~
翻開刑法第185條之3酒駕條文,,
這一條是在公共危險罪章,
既然是公共危險罪章,
原則上只要針對酒駕這樣的行為造成的危險做評價就好勒
至於因此導致人員傷亡,
相關罰則應該回歸刑法另一個罪章,就是殺人罪章(第271條以下)
立法委員在公共危險罪章弄了一堆結果加重犯的規定(因此致人死傷),
卻不直接修改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的規定,
是很蠢的!
真正的問題是,
我國刑法故意殺人罪是死刑,無期徒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
過失致死罪卻只有2年以下有期徒刑,
等於是"故意""過失"刑度至少差了8年,
一則天堂一則地獄,
法官認為你是故意,你就下地獄,法官認為你是過失,你就上天堂,
刑度落差太大,
變成法官遇到酒駕致死案件,覺得太可惡,
用殺人罪章卻沒辦法判,因為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罪太輕了,
還得跑到公共危險罪章去找法條,那也很奇怪~
酒駕導致他人死亡,起碼還有公共危險罪可以用,
如果這個人沒喝酒卻自以為是F1賽車手危險駕駛導致他人死亡勒?
法官也只能用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判兩年以下勒~
也許有些比較有正義感的法官會將之認定為故意殺人而重判10年以上,
但法官這樣認定事實,也很明顯是過度了,
過失致死罪刑責過輕的結果,
法官只有兩個選擇:
(1)認定是過失致死,輕判2年以下,遭被害人家指責
(2)牽強解釋為故意殺人,重判10年以上,
博得被害人家屬掌聲,卻背離罪疑惟輕原則~
我認為真正的解決之道,
是直接把過失致死的規定(刑法276條)及過失致傷的規定(刑法第284條)的刑度提高,
起碼跟故意殺人罪的刑度不要落差過大,
而不是在公共危險罪章用逐條列舉的方式處理"過失致死""過失致傷"的問題,
難道真的只有公共危險類型的過失致死或致傷特別可惡嗎?
褓姆酒後亂性摔死嬰兒,不是酒後開車,是酒後摔嬰,有比較不可惡嗎?
(公共危險罪可沒有這一條,那要不要再加一條酒後摔嬰罪?那永遠加不完勒~)
如果不是的話,那還不如直接修改刑法殺人罪章過失致死規定及過失致傷的規定,
讓法院可以就每個個案嚴重性判到一定刑度,
而不是特定在酒駕行為致死或致傷案件,
才例外的不適用刑法第276條第284條改用185條之3,
那是很蠢的!
結語:
立法委員每天都在混,不是上通告就是跟藝人約會被拍,
每次都在會期最後一天才到立法院審法案清法案,
也許我們一年應該只給立法委員兩天薪水才對(一年有兩個會期),
反正他們一年只上兩天班嘛~
相關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註:致死部分現已修法改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76條: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