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一個爭議判決,
大概情況是一個人酒醉騎車撞到樹,送醫後昏迷指數只有3,
後來升到8又跌到4,最後眼盲癱瘓,
法院認為醫生沒有替病人裝腦波監測器,有疏失,所以判賠3000多萬,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S5/7000264.shtml
k對這個新聞很有興趣,想發表意見,不過最近真的太忙了,沒機會寫,
趁現在週六加班到10點半完成工作後,還有一點時間,就來寫一下勒
我認為法院跟醫院雖然只有一字之差,兩邊的世界卻如同天與地的遙遠,
這樣的距離美感(?)
造就了法官在審理醫療案件時,不是過於自卑,就是過於自大~
有的法官一碰到醫療案件一律送鑑定,連用基本常識都不敢,
問的問題也很沒水準,只會問:如此符不符合醫療常規?
問得這麼籠統,醫院自然樂得模糊顧左右言他,
這樣的法官看到醫院鑑定報告就信心大增敢下判決了,
只要鑑定報告寫"符合醫療常規"就判無罪or不用賠,
只要鑑定報告寫"不符合醫療常規"就判有罪or要賠,
這樣的法官跟傀儡有何兩樣?
等於是讓醫院幫法院作判斷勒~
有的法官則是不問醫生,自己看一看醫學文件就下判斷,
對於醫療案件,只要抓到醫生一點小辮子就認為有醫療疏失,
這個案件就是~
一個人騎車撞樹,導致其昏迷癱瘓眼盲的,是車禍,不是醫生的治療,
醫生沒有裝腦波監視器,即便有疏失,也沒有大到要負起全責的道理,
腦部是很奧妙的器官,一旦受創,不管你如何監控腦波,也只能監控並期待奇蹟出現而已,
醫生搶救後狀況回穩,就一定要擔保不會再惡化?
一個撞樹腦部受創的患者,送進醫院,
醫生就要擔保一定完全修復讓他活跳跳的走出去?
法官對醫生的期待似乎已經超過現代醫療技術可以做到的範圍勒~
法律為何有三個審級?
就是對法官沒有過高期待,認為其有可能誤判,才設三個審級,
(如果都不會出錯,一個審級就夠勒~)
法官一旦判錯,上級審撤銷或廢棄原判決時,原法官好像也不用負什麼責任,
而醫生在急救那樣緊急的情況下做出的判斷有些許疏漏,法院就要他賠3000萬,
似乎有點寬以待己嚴以律人勒~
對於這個案件的評論,我覺得有兩個評論寫得很不錯,分享如下:
http://plamc.pixnet.net/blog/post/29776004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20405/341379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