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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大家都誤會了,
男子性侵小女童是很可惡, 但記者報導這個案件把焦點放在"沒用強制性交罪判"根本就是無聊,
刑法有關規定有兩條:
刑法222條 加重強制性交罪(對未滿14歲之男女為強制性交)可以判7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227條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不管是用哪一條, 都可以判到十年,
記者批評法官判得太輕還有道理,
但批評沒有適用222條而適用227條就是無聊, 因為227也可判到十年重刑, 有什麼好批評的?
兩個法條差別在哪裡?
就是一個有強制一個沒有強制, 就是有沒有違反被害人的意思
被害人如你我二三十歲的人甚至10歲小學生比較早熟的,
知道性交是怎麼一回事, 有決定要或不要的意思,
知道性交的意思不想跟你性交, 你還來硬上, 就適用強制性交罪,
對象是14歲以下的還可以用加重強制性交罪判七年以上
但是勒, 萬一這個被害人連性交是什麼都搞不清楚, 那就沒有同意不同意的問題
都不知道是什麼意思了連判斷都有問題了, 哪來同意不同意,
但"沒有同意不同意的問題"並不代表"他同意",這是兩個層次, 頭腦清楚一點的網友應該聽得懂,
睡美人大家知道吧,如果她就是昏迷,有一個人路過了, 把她上了, 算不算強姦?
一般人會覺得算, 可是法律上會認為她沒有意識, 連同意的能力都沒有, 所以不能用強姦罪處理,
不用強姦罪處理並不代表不處理, 有其它的罪可以處理, 利用機會性交(沒有強制)也可以判到十年,
大家不要以為沒有用哪條罪處理就是無罪或法官有問題,
這是一個誤會~
法官會用227判的理由並不是他認為小女童同意性交沒有違背他的意願,
而是認為小女童才六歲, 不知道人家把東西放入他的下體是什麼意思,
他會不舒服會害怕沒錯, 但是他不知道那就是性交,
各位問問自己六歲的時候知道什麼是性交嗎?
連性交是什麼都不知道, 當然沒有判斷要不要同意的能力,
(沒辦法判斷要不要同意並不代表同意,這是兩個層次的問題)
連同不同意都沒辦法判斷了, 何來的強制?
沒有強制就不能用222,但可以用227
舉個例子刑法有詐欺罪, 就是騙錢, 那向智障騙錢有沒有辦法成立詐欺罪?
沒有辦法, 因為他連錢代表什麼都不知道, 連要不要給錢的判斷都沒辦法下判斷勒, 何來的騙?
所以刑法另外規定一個法條處理這種情形, 說這種情形等同詐欺罪,
不適用詐欺罪還有其他罪可以適用, 也可以判得很重, 並不是就不處理~
男子性侵小女童是很可惡, 但記者報導這個案件把焦點放在"沒用強制性交罪判"根本就是無聊,
刑法有關規定有兩條:
刑法222條 加重強制性交罪(對未滿14歲之男女為強制性交)可以判7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227條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不管是用哪一條, 都可以判到十年,
記者批評法官判得太輕還有道理,
但批評沒有適用222條而適用227條就是無聊, 因為227也可判到十年重刑, 有什麼好批評的?
兩個法條差別在哪裡?
就是一個有強制一個沒有強制, 就是有沒有違反被害人的意思
被害人如你我二三十歲的人甚至10歲小學生比較早熟的,
知道性交是怎麼一回事, 有決定要或不要的意思,
知道性交的意思不想跟你性交, 你還來硬上, 就適用強制性交罪,
對象是14歲以下的還可以用加重強制性交罪判七年以上
但是勒, 萬一這個被害人連性交是什麼都搞不清楚, 那就沒有同意不同意的問題
都不知道是什麼意思了連判斷都有問題了, 哪來同意不同意,
但"沒有同意不同意的問題"並不代表"他同意",這是兩個層次, 頭腦清楚一點的網友應該聽得懂,
睡美人大家知道吧,如果她就是昏迷,有一個人路過了, 把她上了, 算不算強姦?
一般人會覺得算, 可是法律上會認為她沒有意識, 連同意的能力都沒有, 所以不能用強姦罪處理,
不用強姦罪處理並不代表不處理, 有其它的罪可以處理, 利用機會性交(沒有強制)也可以判到十年,
大家不要以為沒有用哪條罪處理就是無罪或法官有問題,
這是一個誤會~
法官會用227判的理由並不是他認為小女童同意性交沒有違背他的意願,
而是認為小女童才六歲, 不知道人家把東西放入他的下體是什麼意思,
他會不舒服會害怕沒錯, 但是他不知道那就是性交,
各位問問自己六歲的時候知道什麼是性交嗎?
連性交是什麼都不知道, 當然沒有判斷要不要同意的能力,
(沒辦法判斷要不要同意並不代表同意,這是兩個層次的問題)
連同不同意都沒辦法判斷了, 何來的強制?
沒有強制就不能用222,但可以用227
舉個例子刑法有詐欺罪, 就是騙錢, 那向智障騙錢有沒有辦法成立詐欺罪?
沒有辦法, 因為他連錢代表什麼都不知道, 連要不要給錢的判斷都沒辦法下判斷勒, 何來的騙?
所以刑法另外規定一個法條處理這種情形, 說這種情形等同詐欺罪,
不適用詐欺罪還有其他罪可以適用, 也可以判得很重, 並不是就不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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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天15萬人連署 開除法官
狼性侵6歲娃竟獲輕判 法官稱「未違女童意願」
2010年08月25日蘋果日報【專案組、法庭中心╱台北報導】
高雄地方法院審理一起性侵6歲女童案,因法官以「未違反女童意願」輕判惡狼3年2月引發民憤。
一名育有兩子女的爸爸認為法官判刑太輕,本月中透過臉書發起免職法官調查,
短短8天吸引逾15萬名網友連署贊成,網友一面倒砲轟判決結果「有夠瞎」。
召集人更痛批:「對小孩保護那麼差,以後誰敢生小孩!」
司法院昨則回應,判決結果與民眾期待有落差須依上訴方式救濟,本案已上訴,二審會全部重新調查衡量。
這起性侵女童案發生在今年2月,嫌犯林義芳(31歲)在高雄縣甲仙鄉立圖書館見6歲女童獨自玩耍,
遂將她抱坐左大腿,以右手性侵女童得逞,過程遭隔壁住戶婦人目擊報警,
檢方將林義芳依最輕本刑至少7年的加重強制性交罪起訴,求刑7年10月。
召集人:看判決很害怕
而法官卻以報案婦人沒看到女童抗拒或哭喊,且女童坐在林嫌腿上,
若有意掙脫,他應無法性侵得逞,認定林嫌未以暴力、脅迫等違背女童意願方式性侵,
改以本刑3至10年,對未滿14歲男女性交罪判3年2月。
類似案件也有重判案例,苗栗一少女從小六起遭爺爺猥褻、性侵,
被告並未以強暴脅迫手段,台中高分院仍依加重強制性交罪重判爺爺10年2月。
相較於前例,情節類似,本案卻僅判3年2月,引發民眾不滿。
發動連署網友暱稱曾香蕉(37歲)是上櫃電子公司業務經理,育有1子1女,
他坦言因看到判決結果,「很害怕孩子不受法律保護」,才會發起
「幹……太瞎了。免職調查六歲性侵案法官的連署~~大家一起來吧」活動。
(登入臉書網站(www.facebook.com),鍵入「性侵六歲女童」搜尋即可)
曾香蕉說,連署訴求是將法官免職,並給被害者公平判決,
連署從本月16日起至昨截稿為止,8天累積超過40萬網友收到訊息,
有15萬人參加,3萬多人不參加,1萬多人考慮參加,21萬餘人未回覆。
他說,連署網友有7成是有小孩的父母,「特別能感同身受。」
《蘋果》昨聯繫不上審理此案的3名法官,檢方不認同判決見解已提出上訴。
高雄地院行政庭長李淑惠昨則強調,承審法官絕非輕判,
參考最高法院兩件性侵幼童判決,都採相同見解,
法官也認為被告行徑可惡,這是立法不周全問題,讓民眾誤解,法官感到遺憾及無奈。
專家:應建立評鑑制度
司法院祕書長沈守敬說,大眾關注司法是好事,但也應給法官依法審判空間,司法院也會持續注意。
司改會執行長林峯正則說,《憲法》規定法官為終身職,非受刑事或懲戒處分等不得免職,網友連署也沒用,
他並指引發爭議是司法院遲未建立「判決評鑑制度」所造成,「網友對判決發出怒吼,可說是司法院咎由自取!」
律師林夙慧亦說,適用法律若有重大歧異,最高法院有統一法律見解的必要,
否則對這些未成年被害人來說,不能用加重強制性交罪來處罰被告,實在太不公平。
兒童福利聯盟執行長王育敏直言,此事顯示「法官的判決與民眾認知脫節。」
司法應用更高自律及自我反省能力,去了解法官是否專業不足造成這樣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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