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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會遊行法是採核准制, 被藍綠一致評擊是個惡法,

(民進黨執政時全民開講有一陣子是天天罵, 國民黨執政後倒不提了, 換成民進黨在罵~)

紅衫軍時期國民黨是巴不得把這部法給廢了, 陳雲林來台時是民進黨巴不得這部法不存在~

 

兩黨指摘都有其政治考量, 那集會遊行法是一部好的法還是壞的法勒?

在我看來, 這部法考量的法益兩邊不是 國家集會遊行群眾,

而是 集會遊行群眾其他沒有參加遊行的民眾

你有集會遊行表達訴求的言論自由, 但我也有不被遊行隊伍干擾塞在路上的自由!

你紅衫軍訴求再正確, 遊行範圍超出核可範圍跑到忠孝東路來, 干擾的是在忠孝東路逛街的民眾,

你民進黨包圍晶華酒店, 干擾的是附近進出的旅客與居民,

這不是一句:我的訴求正當!就可以交代的!

 

講難聽點, 我為什麼要為你訴求正當而權益受損?不能早點回家吃飯只能塞在路上?

言論自由當然可貴, 但是沒有人可以把言論自由無限上綱到不管隨時隨地都可以集會遊行, 無須事前申請,

那是把自己的權利(言論自由)建立在別人的退讓犧牲上~並沒有道理!

況且集會遊行是限制言論自由的表達方式而非表達的內容, 採事前許可制, 沒什麼不對,

起碼 集會遊行民眾 與 其他一般民眾的利益 可以協調兼顧~

有些政客把這個議題無限上綱到只要有限制就是國家對人民言論自由的扼殺,

我覺得這樣的觀點是不對的, 因為他只考慮到自己的方便, 沒有考慮到別人的不便!

 

回到這個判決, 我認為法官犯了兩個錯,

一個是忽略了自己身為法官的份際, 一個是先有結論再找理由,

後果就是讓大家見識到法官先有預斷再下結論的離譜!嚴重傷害司法公信力!

兩年前電視上每天都在播紅衫軍, 都在訪問總指揮施明德,

結果我們的法官告訴我們, 他無從判斷紅衫軍的首謀是誰, 所以施明德無罪?!

這種論點只會讓全國民眾以為法律人都是一群笨蛋~  那要法官幹嘛?

如果法官是認為集會遊行法是惡法, 他不願意依該法判施明德有罪, 也可以,

停止審判聲請大法官釋憲嘛!又不是沒有路讓你走~

結果法官也不採, 弄出一個 理由牽強 連被告施明德都感到意外 的判決,

法官這樣的判決, 形同廢棄集會遊行法這部法,

可是勒?你是法官!不是立法委員!你對集會遊行法有意見也無權用這樣牽強的判決理由架空這部法~

身為法官卻未謹守份際, 自以為可以凌駕於立法權之上, 這種心態, 非常的不健康! 

 

--------------------------------------------以下為新聞評論-----------------------------------------------------

 



司馬觀點:欲除之罪 何患無辭(江春男)




2009年02月23日蘋果日報



施明德發動百萬人倒扁大遊行,吳淑珍受到紅衫軍的驚嚇,

急忙把錢送往海外,從而暴露了這個世紀性的大醜聞。

就此而言,施明德功在黨國,值得頒發青天白日勳章。

 

判決理由令人開眼界
但是紅衫軍未經許可就聚集百萬群眾,包圍總統府,且對警方多次舉牌警告置之不理。

主其事者已有坐牢之準備,希望透過有罪判決來凸顯現行法律的荒謬。
法官作出無罪之判決,連當事人都覺得意外。但法官的判決理由實在令人大開眼界:
現場人聲吵雜,無法證明施等人當時聽到警方的解散命令。
警方三次舉牌時間僅一小時,要求千餘民眾全部解散實有困難。
警方在群眾才剛聚集就密集執行警告、命令解散及制止等處分,顯不符比例原則,

警方的解散命令有重大瑕疵。
現場人數眾多,警方舉證仍有不足,無法證明何人是首謀。
群眾只高呼阿扁下台及比劃倒扁手勢,過程平和,無立即解散之急迫性。
天下圍攻雖未經許可,但他們的訴求確實引起民眾回響。

警方當時充分掌握情況,遊行沒有妨害秩序的疑慮,也沒有立即之危險。
這種不便是民主社會人民所能忍受的範圍。
依照上列的判決理由,以前因違反《集遊法》被判有罪的,都可申請國賠。

如此案判決確定,《集遊法》無異廢除了,大家以後可以自由地走上街頭,不必受此惡法的拘束。
在扁案的審判期間,司法公信力受到嚴格考驗,

這種判決必定引起「欲除之罪,何患無辭」的譏評,

剛好與「欲加之罪,何患無辭」的扁案形成強烈對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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