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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不少數據以非法律觀點切入, 蠻有趣的文章~ 不管是不是同意他的結論~
台灣的律師人口真的夠嗎?
從市場經濟研究看律師總量的需求
◎美國賓州大學商學院來台實習學生 孫誠偉
教育部推動之法律專業研究所規劃方案,引起諸多討論和重視,
起因之一是因台灣並無設置法學院總量管制,寬鬆的進場條規影響了教育品質,同時造成社會成本的浪費。
但法律人總量管制之「量」該如何設定,則是個難題。
本文嘗試用經濟學的角度,
借鏡其他國家律師總數對比人口和其他經濟及民生指數以及國外相關學術研究,探討律師人口的經濟平衡點。
律師總量能以市場經濟學管理嗎?
研究後發現,要借由各國律師總數比對如總人口,
GNP成長等指標發展出一個經濟體和律師總人口之「黃金比例」是非常困難的。原因如下:
1. 各國缺乏完整可靠之律師總數。
以台灣為例,法務部檢察司律師科下登記領有律師證書者大約為9500位,
而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提供之實際法院登錄職業律師人數為4300人。
其數據落差之大,足以影響研究結果。
2. 世界各國律師職權有極大差異。
如部份英法系國家律師有「諮詢」(Barrister)和訴訟律師(Solicitor)之分,
而如此分工,使其呈現的數據比較難客觀地和沒有訴訟諮詢分工的美國比較。
此外,台灣地政士(代書)之設立是國際罕見,同樣的業務,在美國是由律師主持。
目前台灣有多達25787名地政士證書登記人(以2007年8月30日為基準),
而律師證書持有人僅約9500人。不動產業務之獨立影響台灣與他國之律師人口比例。
雖在資料收集上有困難,但在做各國律師人數和總人口比較時,還是有一定的常規可尋。
如附表1顯示,在律師人口比例排名之中段國家,
如德國,香港,瑞士和新加坡皆在國際間具有極高之競爭力和穩定經濟發展。
德州大學(University of Texas)經濟學教授史蒂芬‧梅紀(Stephen Magee)對此現象有深入研究,
並於1992年9月24日於《華爾街日報》發表專文,
標題是:「毀掉一個經濟體需要多少律師?」(How Many Lawyers Ruin an Economy?),
也於1991年於白宮和老布希幕僚探討律師總數之相關司改議題。
附表1 各國律師人數和總人口比較(以2004年為基準)
律師人數
|
人口數(至千位)
|
密度
|
|
以色列
|
24,800
|
6,725,000
|
271.17
|
美國
|
1,049,751
|
298,213,000
|
284.08
|
西班牙
|
96,000
|
43,064,000
|
448.58
|
德國
|
126,793
|
82,689,000
|
652.16
|
香港
|
6,613
|
6,900,000
|
1043.40
|
瑞士
|
6,200
|
7,252,000
|
1169.68
|
新加坡
|
3,300
|
4,326,000
|
1310.91
|
法國
|
35,000
|
60,496,000
|
1728.46
|
台灣
|
9,500
|
22,700,000
|
2,389.47
|
南韓
|
5,500
|
22,900,000
|
4163.64
|
日本
|
18,243
|
128,085,000
|
7021.05
|
中國
|
130,000
|
1,315,844,000
|
10121.88
|
印度
|
100,000
|
1,103,371,000
|
11033.71
|
印尼
|
7,500
|
222,781,000
|
29704.13
|
資料來源:
International Centre for Commercial Law (www.legal500.com) 2004 data.
United Nation Population Division (http://esa.un.org/unpp/)
International Centre for Commercial Law (www.legal500.com) 2004 data.
United Nation Population Division (http://esa.un.org/unpp/)
律師能創造GNP也能消耗GNP
引用長達20年的數據,梅紀教授統計了34國律師總數和白領階級人口
(在此指專業工作者、技術人員、管理、銷售人員及神職人員)的比例,
對比GNP之成長。研究後發現律師總數和經濟成長是呈現倒U關係(附表2)。
附表2 經濟成長與律師/白領比例之關連性

Source: Magee, The Optimum Number of Lawyers: A Reply to Epp, 1992
一個經濟體之最高效率律師比率,為每1000白領員工對23位律師。
倒U上揚部份,表現的是律師所創造出的正面GNP,如生命財產和著作權之保護,
而一旦超過了最高效率點,下跌之部份代表的是人才之浪費,
過多不必要的訴訟以及從其它行業所「偷取」來的GNP。
1990年全世界每10名律師,美國就佔了7名,因此美國讓人嘆為觀止的荒謬訴訟案件相當普遍。
附表3 美國律師總數與貿易逆差之關連性,1960-1993


US Lawyers versus the US trade balance,1960-1993
Source: Choi and Magee, Lawyers, the Current Account and Government Deficits, 2000.
Source: Choi and Magee, Lawyers, the Current Account and Government Deficits, 2000.
一般民眾相信律師過剩,使得有些律師從事的訴訟,並非對GNP有益,
而是向如煙酒公司、麥當勞、威名百貨和保險公司等大企業死纏爛打,壓抑其經濟成長。
附表3更是顯現出美國律師人口增加與貿易逆差之負關連性。
梅紀教授也指出律師對美國國會的壟斷——42%的參議員和61%的眾議員擁有律師背景。
這些參衆議員成為利益團體,藉由立法來增加法律服務須求量,使得市場機制無法有效淘汰過剩之律師人口。
台灣仍需要更多律師
雖然關連性不代表因果關係,但這諸多研究仍有其重要之參考價值。
若以梅紀教授之研究數據,再以台灣之白領人口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統計,2006年白領階級工作者人數為336萬6177人)來估算,
台灣律師之「經濟需求量」(包括地政士人口)約為77422人。
也就是每1000人應有3.4位律師,而此數為現有律師人口之兩倍。
以台灣現況,尚無法產出這麼多的律師人口,
政府應可考慮增加律師之執業範圍,
如增加有律師背景之司法官人數、輔導地政士考取律師執照、或間接由各政黨增加具有法律背景之立法委員,
使律師身份不再是社會上之高標,而是許多職位之「低標」。
藉由律師考錄取率之提升,減少法學院,集中教育資源,增加師生教學比例,
可使台灣法律人更具有國際競爭力。
根據梅紀教授的研究,以經濟學之角度觀察,台灣目前之律師數量並無偏高現象,
但增加律師人口是否真能增進台灣經濟體之競爭力,則是另一個值得深思的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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