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今早高雄市議員國民黨團陪伴林絲娛到檢方提告,
提告對象包括名嘴姚立明、台北巿議員梁文傑、桃園巿議員王浩宇、施明德妻子陳嘉君、
台聯政策部專案研究員朱俊彥,以及許姓、簡姓2位網路惡意留言者等7人,
「這些人以非常誇張、誇大不實的言論侮辱、誹謗議長。」
想法:
人去世後,基本權利(生命權財產權)都一併隨風而逝,
本來沒有什麼可以主張的,
可是刑法有一條規定(刑法第312條),
就是對於已死之人公然侮辱或犯誹謗罪,還是有刑責的,
(誹謗的話最重可以判一年)
這個規定嚴格講不算是保護死者的名譽,
因為死者已經離去,已經不是權利主體,沒什麼權利可以主張,
不過死者的生後評價還是對在世的家屬有影響,
所以這條的立法目的
是為維護遺族名譽及對死者孝敬與虔敬情感...
這個法條最有名的案子
是四十幾年前的韓愈誹謗案,
當時的潮州文獻發行人郭壽華以筆名「干城」撰文,
曾提到韓愈在潮州染風柳病,以致體力過度消耗,
後來誤信方士硫磺鉛下補劑,離開潮州不久,卒於硫磺中毒。
結果韓愈的第39代後人韓先生看到此文,一狀告進法院,
一、二審都判郭某敗訴,
認定郭以涉及私德且與公益無關,
無中生有誹謗已死之人韓愈,判處罰金300銀元定讞。
其實法院的判決也很有趣,
畢竟法官沒辦法確認一千多年前的韓愈到底有沒有得花柳病,
所以只能從這個事情跟公益無關下手...
所以呢講死者壞話也是有刑責的嘿!
今天的法律講古就說到這裡...
相關法條:
刑法第312條:
對於已死之人公然侮辱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已死之人犯誹謗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