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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道警察被殺事件,

媒體都聚焦於刑事案件,或其父親死亡的事情,

不過其實有一件事情也非常重要,

就是家屬求償的事情...

 

當然這個案子加害人應該也是沒錢,

不過呢,

我想透過這個案子來說明

遇到刑事案件要怎麼處理民事求償問題...

 

像這個案子是108年7月3日發生的事情,

那要向加害人求償,原則上要在兩年內提起,

不然時效過了,不管對方犯行多明確,都沒辦法處理的!

 

請求項目,

如果只是受傷,

被害人可以請求

醫藥費、看護費、勞動力減損、因此增加的生活費用及精神賠償,

如果是死亡,

家屬可以請求

醫藥費、看護費、撫養費、喪葬費用及精神賠償。

 

不過問題來了,

就是什麼時候要提出民事求償訴訟?

 

一般遇到這種事情,

律師都會建議等刑事案件起訴後,

在一審或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提附帶民事訴訟,

這樣可以省裁判費...

 

不過呢!

有時候會遇到幾個問題,

1.地檢署調查時間很久,拖了兩年才起訴,

那你當然不能傻傻的等,因為時效還是一直在跑,

當然要趕快提民事訴訟!

 

2.地檢署起訴後,提了附帶民事訴訟,但一審判無罪,

像鐵道警察這個案子就是如此,

那刑事訴訟法第503條規定:

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

這個規定不會管刑事法院判無罪是因為什麼原因,

只要是無罪判決,就表示民事請求不會成立,

附帶民事訴訟就會被駁回,

除非你聲請移轉到民事法院審理,並繳交裁判費,

(這時候就不是附帶民事訴訟沒辦法省裁判費了)

 

3.如果地檢署起訴後,你沒有在一審提附帶民事訴訟,

那你就要意識到,這個案子刑事部分不可能在兩年內結束,

你應該要直接提民事訴訟比較保險!

那也許會有人問,

刑事上訴二審時,可不可以提附帶民事訴訟呢?

因為一審判無罪,所以不能在二審提附帶民事訴訟,

你提的訴訟

還是會被認定是單純民事訴訟,要繳交裁判費的!

 

上面程序如果碰到加害人沒錢,

那還是沒用!

不過還有一個地方可以拿到錢!

 

如果是犯罪(重大犯罪或性侵案件)被害人,

還是可以依照犯罪被害人保護法規定

先向法務部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

像鐵道警員李承翰的家屬依法可以請求幾個部分:

(1)醫療費,上限是新臺幣40萬元

(2)殯葬費,上限是新臺幣30萬元

(3)因被害人死亡致無法履行之法定扶養義務,上限新臺幣100萬元。

(4)精神撫慰金,上限40萬元

 

我相信這些資訊,是真正可以幫到家屬的,

碰到這種悲劇,

法律人能做的,就是提供意見,讓家屬權利不要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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