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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為解決裁判歧異問題,最高法院與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制度7月4日上路,

其中最高檢察署就詐騙集團車手適不適用參與組織犯罪的3年強制工作規定,

因最高法院判決出現不同見解,提作為首件聲請案。

詐欺犯若以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論處,需要強制工作3年,

但詐欺犯首次犯罪時須從重論處加重詐欺罪,法條沒有強制工作規定,

最高法院各庭見解不同,刑事第二庭提交大法庭裁判。

想法:
1.有人說司法初一十五不一樣,
這樣的說法也不算錯,
畢竟法律是社會科學,沒有標準答案,
像前幾天外送平台到底是雇傭還是承攬?
一堆律師的見解也是不同...
這種情況即使到法院也是一樣,
因為每個法官對於事實認定及法律適用,
比較明確的案件是差不多,
但在一些灰色模糊地帶的案件,還是會出現南轅北轍的結果!
所以如果有官司的話,到廟裡拜拜還是需要的!
你永遠不知道自己碰到的法官是什麼見解的...

2.這種情況即使到最高法院,也可能出現,
像詐騙集團要不要強制工作這個爭議,
審理的刑二庭的見解跟最高法院歷年判決有出入,
為此發函其他庭,詢問他們的看法,
結果有4個庭同意刑二庭見解,3個庭不同意,
另1個庭則有其他意見,
你看亂不亂?要不要統一一下見解呢?
現在有大法庭,就可以統一見解,
不然一樣的案件上了最高法院,
你有5/9的機會碰到認同刑二庭見解的法官,
還有1/3機會碰到不認同刑二庭見解的法官,
那不是在搏杯嗎?

3.不過強制工作是什麼呢?

一般法院判決宣告,除了處罰你(刑罰)之外,
有時候會附帶給一個保安處分,
保安處分不是刑罰(刑罰是要關幾年之類的),
比較偏向預防犯罪、保護社會安寧及矯治教化的功能,
比如:
吸毒者通常會被抓去勒戒或戒癮治療,
精神障礙強制送療養院,
外國人(偷民進黨部的韓國人)服完刑後就驅逐出境,
有犯罪習慣遊手好閒的,就強制工作~
(詳參刑法第86~95條)

那強制工作,是怎麼強制?

根據保安處分執行法,
政府有義務要設置強制工作處所,
比如工廠或農場之類的,
讓這些人進到裡面強制工作,一天6~8小時,至少3年,
如果得罪了方丈,就麻煩了,可以延長到4年半,
方丈原諒你(誤,表現好的話),1年半就可以出來了,
雖說是強制工作,其實也是關在裡面,跟少林寺廚房差不多...

台東泰源技訓所是政府目前設立的唯一強制工作地點,
被關過的名人有柯賜海~

以上就是強制工作的介紹,
回到這個案子,
如果最高法院後來認為應該宣告強制工作的話(註),
這些詐欺車手要面臨的是,
先去台東強制工作3年,結束後再去監獄關2年半甚至5年,
一般人碰到,大概會哭出來,
有一句話叫做出來混總是要還的,就是如此!

註:
其實我認為最高法院最後還是會維持原本見解,
認為適用重罪(加重詐欺罪)的同時,
不應該適用輕罪(組織犯罪)的保安處分,
不然不啻是對被告作不利之擴張法律適用,
恐怕違背罪刑法定原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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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klaw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