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明哲失蹤176天後,終於開庭了!
法庭上由中國官方派出的公訴人宣讀起訴書,
聲稱彭宇華創造兩岸QQ群,
隨後李明哲也加入該QQ群,
該QQ群內有諸多抨擊中國的資料。
李明哲還曾提交相關文件的心得報告,
其中對中國政治體制有諸多抨擊,鼓吹多黨輪流執政,
心得報告由彭宇華轉發。
公訴書還稱,
彭李兩人稍後計畫將QQ群改為公司形式,成立「梅花公司」,
李明哲提出企畫書,書中有海外媒體聯絡等建議。
公訴書稱該梅花公司的企劃書中,
欲以創建政黨為目標,
並試圖以網路為載體,在中國全國發展。
果不其然李明哲對於檢方指控的顛覆國家罪刑,
採認罪態度!
大家可能又要說這個是"被認罪"了~
不過我覺得,是不是被認罪,不是重點,
重點是,
只要中國煽動顛覆國家(中共)政權罪這個條文不廢除,
只要倡議政黨輪替,就一定符合這個法條,
你永遠只能認罪而已!別無選擇阿!
中國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
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05條第2款:
「以造謠、誹謗或者其他方式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
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
有沒有覺得很眼熟?
台灣也曾經有這麼一條法律,
叫做刑法第100條(舊法),
他是這麼規定的:
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謀者,處無期徒刑。
只要有試圖推翻政府(嚴格講是國民黨政府)的任何作為,
即使非暴力方式,只是發表言論而已,也成立該罪!
你不認罪都不行的!
還好,
後來這個條文被修改為以強暴脅迫方式著手才算,
不然k在臉書寫一堆大逆不道的話,大概也是要認罪的!
只要中國這樣一個條文一直存在,
任何嘴砲批評政府的行為,都會成立顛覆國家罪的!
我不曉得李明哲有沒有被虐待,有沒有被認罪,
但是在中國這樣的法律下,
他鼓吹政黨輪替是一定成立犯罪的!
推翻共產黨政權這種事情,連想一下都是大逆不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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