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清德市長之前質疑議長李全教賄選,
宣布在該賄選案查明之前不進議會,
到現在已經將近300天了~
台南市有崩潰嗎?
沒有!
但這是否表示議會是一個可有可無的機構,
市長可以愛理不理?
當然不行!
沒有任何行政首長可以恣意挾民意自重,
拒絕接受立法權監督,
這樣的行為,
不僅是破壞行政立法制衡原則,還有違法之嫌!
地方制度法第48條第1項明明就規定:
議會開會時,市長"應"提出市政報告,
地方制度法第49條第1項也規定:
議會得邀請市長列席說明,
議會有此權利,市長有此義務,
另外台南市自己的自治條例(台南市議會議員質詢辦法)
也規定市長有備詢義務,
賴市長怎麼可以自己自由心證,不爽去議會就不去?
(k的os:就算你是"仁醫"長得很帥救過阪本龍馬也不行阿!)
接下來要問的是:
市長不進議會,如何解套?
地方制度法第76條固然有一個代行處理的機制,
但那個機制是個案性的,
比如:地方政府怠於發放薪水,中央政府幫你發放,
發放完後再向地方政府要錢,
至於市長不進議會這樣的事情,
無法用"代行處理"這個機制解決~
那可不可以把賴清德市長停職勒?
地方制度法第78條第1項規定在特定情況下可以停職,
但所謂的特定情況,都是涉及嚴重犯罪的情形,
比如:殺人販毒之類的,
市長不進議會,不適用這個條文~
最後手段,就是監察院彈劾後,公懲會進行懲處,
日前監察院就是通過對賴清德彈劾,
希望藉由公懲會對賴清德予以免職,達到要他下台的目的,
確實,公務人員懲戒法最重是可以處予免職處分的,
不過,司法機關(公懲會)處理的,通常是一般公務人員,
對於賴清德這樣的擁有七八十萬選票民意的市長,
斷不會用最嚴厲的免職處分,
(國外的懲戒制度也都是針對一般公務員,
民意代表或政務官不在懲戒範圍,因為自有選舉機制讓他們下台~)
況且,賴清德市長除了不進議會外,其餘市政仍在進行,
那可不可以用最嚴厲的免職處分勒?是有疑慮的!
所以勒,監察院的彈劾,到最後應該是雷聲大雨點小,
對賴清德是不痛不癢的~
結語:
就現行法制而言,確實無法對賴市長達到一定的嚇阻效果,
但這不代表賴市長的行為就是對的!
一個擁有權力的人,如果沒有謙抑的想法,甚至拒絕接受監督,
這樣的惡,
並不會因為李全教的賄選,而有所減輕,或取得正當性,
所以勒,k對賴清德這樣的做法,是不以為然的!
相關法條:
地方制度法第48條第1項:
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定期會開會時,
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應提出施政報告;
直轄市政府各一級單位主管及所屬一級機關首長、縣(市)政府、
鄉(鎮、市)公所各一級單位主管及所屬機關首長,均應就主管業務提出報告。
地方制度法第49條第1項:
直轄市議會、縣 (市) 議會、鄉 (鎮、市) 民代表會大會開會時,
對特定事項有明瞭必要者,得邀請前條第一項各該首長或單位主管列席說明。
台南市議會議員質詢辦法第2條:
市政質詢分下列兩種質詢方式:
一、市政總質詢,在大會向市長及市政府各一級機關、各一級單位首 長提出質詢,
以政策性重要者為原則,由市長或有關機關(單位)首長負責答覆。
二、 業務質詢,在各相關委員會向市政府所屬各局處會及公營事業機關提出,
以其所職掌之業務為範圍,由各有關機關首長或單位主管負責答覆。
但如經由出席議員過半數之決議,市長必須列席。
地方制度法第76條第1項:
直轄市、縣 (市) 、鄉 (鎮、市) 依法應作為而不作為,
致嚴重危害公益或妨礙地方政務正常運作,
其適於代行處理者,得分別由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縣政府命其於一定期限內之;
逾期仍不作為者,得代行處理。但情況急迫時,得逕予代行處理。
地方制度法第78條第1項:
直轄市長、縣 (市) 長、鄉 (鎮、市) 長、村 (里) 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分別由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鄉 (鎮、市、區) 公所停止其職務,
不適用公務員懲戒法第三條之規定:
一、涉嫌犯內亂、外患、貪污治罪條例或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
經第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
但涉嫌貪污治罪條例上之圖利罪者,須經第二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
二、涉嫌犯前款以外,法定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
經第一審判處有罪者。
三、依刑事訴訟程序被羈押或通緝者。
四、依檢肅流氓條例規定被留置者。
公務人員懲戒法第9條:
公務員之懲戒處分如下:一、免除職務。二、撤職。三、剝奪、減少退休(職、伍)金。
四、休職。五、降級。六、減俸。七、罰款。八、記過。九、申誡。
前項第三款之處分,以退休(職、伍)或其他原因離職之公務員為限。
第一項第七款得與第三款、第六款以外之其餘各款併為處分。
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及第八款之處分於政務人員不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