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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陣子阿扁又上頭版了,
以一個卸任元首還可以這麼 吸引全國人民目光 讓大家罵聲連連 實在很不容易,
我們來討論一下這個話題好了~
1.什麼是洗錢?
是把錢丟到洗衣機洗嗎?當然不是!
但也不是像一些名嘴講的"只要在海外有帳戶 把錢匯出去"就是洗錢,
如果以這個說法的話, 很多留學生有開立海外帳戶都是洗錢囉?
洗錢的的前提是那筆錢是髒的, 不然也不需要洗~
依洗錢防制法第二條對於洗錢的定義: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掩飾或隱匿因自己重大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者。
二、掩飾、收受、搬運、寄藏、故買或牙保他人因重大犯罪所得財物或財
產上利益者。
一、掩飾或隱匿因自己重大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者。
二、掩飾、收受、搬運、寄藏、故買或牙保他人因重大犯罪所得財物或財
產上利益者。
翻成白話就是前提要有犯罪, 因此產生的犯罪所得是髒錢, 才有洗錢的必要~
2.阿扁有犯法嗎?犯什麼法?
阿扁自己都承認自己作了法律不允許的事情,
以他的個性, 一定是犯了如同寫在額頭上的錯誤才會這麼乾脆的承認~
那我們來看他犯了什麼法~
最明顯的應該是未誠實申報財產, 違反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
所以他有沒有犯法?有的!
但是要說明的是,
申報不實只生罰鍰的問題,並不會讓本來合法的錢變成不合法,
吳宗憲漏繳稅, 只生要不要 追繳稅金 跟 處怠報金滯報金 的問題,
並不會使得吳宗憲的所得因此變成不法所得!
也就是我們還是要瞭解阿扁這些錢是從何而來, 是非法所得才能說他洗錢~
(我個人覺得這些錢裡沒有非法政治獻金的可能性很低!不過很難證明~)
3.選舉結餘款是什麼?
就是 選舉補助款 加上 政治獻金 等收入, 扣除 選舉支出 後 結餘的款項,
選舉補助款:候選人只要超過一定得票率, 內政部會依一票50塊計算給予候選人本人選舉補助款,
以馬英九為例, 今年他得了七百多萬票, 內政部應該撥給他3.5億,
別懷疑, 這完全是他個人的錢~
所以政治是一個暴利事業阿!
(別以為投了誰我們就會跟著吃香喝辣, 我們還是一般平民阿~要有自覺!)
政治獻金:政治獻金並沒有那麼齷齪可怕, 真正齷齪可怕的是有對價關係!
如果只是我認同你的政治立場而捐錢給你, 不求你回報我什麼 是政治獻金,
民進黨國民黨常辦一些募款餐會就是募集政治獻金, 這並不違法~
但是如果有對價關係, 也就是我給你錢是想要達到特定目的, 那就是賄賂了~
因為有沒有對價關係非常難認定, 常有人以提政治獻金之名行賄賂之實,
所以93年3月31日通過政治獻金法對於政治獻金作一定的規範,
候選人或政黨必須設立專用帳戶, 讓政治獻金可以攤在陽光下被監督~
93年3月31日以前的政治獻金行為沒辦法追究(除非有對價關係被認定是賄賂行為),
而在93年3月31日以後有沒有人用手提箱送錢給阿扁規避政治獻金法,
應該會是檢調的追查重點~
(政治獻金法第13條第2項:超過新臺幣十萬元以上現金捐贈,應以支票或經由郵局、銀行匯款為之。)
4.吃案是什麼?很好吃嗎?
調查局長跟檢察總長被指責吃案,
檢察總長問題比較小, 雖然說調查局長聲稱私下有提出文件給他, 但為何不用公文方式?
如果調查局長認為這個案件有問題, 應該用公文方式移送檢察署~
調查局長有沒有?不知道, 不過蠻危險的~
另外名嘴聲稱只要檢察官收到檢舉函不處理就是吃案, 我完全不認同!
檢察官本來就應該有依據檢舉函的證據資料決定 是否進行追查 甚至 不起訴 的權力,
每天到地檢署陳情的人一堆(這些怪喀現在都跑到監察院去了~)
隨隨便便提個檢舉函沒證據就要檢察官辦理, 否則就是吃案, 這說不通!
綜合言之,
其實擁有海外帳戶並不違法, 也不能一概稱為洗錢,
阿扁會讓大家嫌惡, 除了確有違法行為之外,
重點是他之前聲稱沒有海外帳戶, 卻被發現有(還以這麼赤裸裸不堪的方式)
加上財產申報不實, 導致信用完全破產~
不管這些錢的來源是不是乾淨, 人民對他的觀感已有定論~
而阿扁有沒有洗錢,的關鍵在於這些錢是不是犯罪所得!
註:政治獻金法第8條:政治獻金之捐贈,不得行求或期約不當利益。
政治獻金法第10條: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應於金融機構或郵局開立專戶,
並載明金融機構或郵局名稱、地址、帳號及戶名,報受理申報機關許可後,始得收受政治獻金;
受理申報機關應於許可後立即公告。
政治獻金法第16條:對同一擬參選人每年捐贈總額,不得超過下列金額:
一、個人:新臺幣十萬元。
二、營利事業:新臺幣一百萬元。
三、人民團體:新臺幣五十萬元。
對不同擬參選人每年捐贈總額,合計不得超過下列金額:
一、個人:新臺幣二十萬元。
二、營利事業:新臺幣二百萬元。
三、人民團體:新臺幣一百萬元。
擬參選人發現捐贈總額超過第一項規定者,
一、個人:新臺幣十萬元。
二、營利事業:新臺幣一百萬元。
三、人民團體:新臺幣五十萬元。
對不同擬參選人每年捐贈總額,合計不得超過下列金額:
一、個人:新臺幣二十萬元。
二、營利事業:新臺幣二百萬元。
三、人民團體:新臺幣一百萬元。
擬參選人發現捐贈總額超過第一項規定者,
應於十五日內繳交受理申報機關辦理繳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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