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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發生了一件情殺案,

兇手是一個台大高材生,目前在四大會計師事務所工作,是人生勝利組,

(K的OS:其實人生勝利組的失敗忍受力反而低勒~)

被害人則是一個幼教系畢業生,才剛畢業,人生也才剛開始~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40923/36102232/台大高材生斬頸殺女友

 

恐怖情人真正恐怖的地方,在於你永遠不知道誰是恐怖情人!

長相斯文的人未必不是恐怖情人,

長相猥褻的人也不一定就是恐怖情人,

因為外表看不出來,

這種地雷,很難清理,一踩到,原本美好的人生就被炸成碎片了~

 

那遇到恐怖情人要怎麼辦?

 

第一步,

分手前的準備工作

決定要分手後,請將手機錄音功能準備好,任何與對方的談話都錄下來,

另外對方生氣或恐嚇的對話內容(LINE 或  APP  或  簡訊),

不管覺得有多噁心變態,都不要刪除,請保留下來

 

第二步,

談分手

談分手,請找一個公開場合(人多一點的地方)跟對方談,

附近最好有暗樁(自己的朋友,最好是男性,越粗勇越好!)

萬一對方抓狂,也有個照應!

 

第三步,

分手後

如果對方有任何騷擾(跟蹤尾隨或電話簡訊騷擾),都先蒐證(拍照或錄音)

先警告對方,

如果對方仍不理睬,

請鼓起勇氣打113家暴電話~

 

第四步,

開庭

提出之前蒐集的證據,說服法官這個人的確有問題,

請法官核發保護令,

要求對方不得對你跟蹤尾隨或其他騷擾行為~

 

第五步,

取得保護令後

若對方再出現你的面前,或在附近徘徊,或打電話給你,

對方就違反保護令,

依照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規定,最重可以處3年有期徒刑!

警察也可以以現行犯直接逮捕對方~

 

原本家庭暴力防治法的適用範圍,僅限於夫妻及家屬,

但新法放寬適用範圍,前妻及前女友都適用,

(不過前女友的部分,必須是雙方曾經有過同居關係~)

如果直覺感到一絲絲危險,不要猶豫,拿起電話吧!

 

結語:

恐怖情人很恐怖,

不過既然遇到了,就要停損

(請不要救世主精神氾濫,覺得你可以改變他,那是不可能的!)

停損的過程,很痛苦,也許漫長,

但是,請堅持,熬過去,就跟出疹子一樣,撐過去就是你的勒!

 

相關法條: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

本法所定家庭成員,包括下列各員及其未成年子女:

一、配偶或前配偶

二、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

三、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

四、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9條第1項

警察人員發現家庭暴力罪之現行犯時,應逕行逮捕之,

並依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規定處理。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

違反法院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三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

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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