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發生了一件情殺案,
兇手是一個台大高材生,目前在四大會計師事務所工作,是人生勝利組,
(K的OS:其實人生勝利組的失敗忍受力反而低勒~)
被害人則是一個幼教系畢業生,才剛畢業,人生也才剛開始~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40923/36102232/台大高材生斬頸殺女友
恐怖情人真正恐怖的地方,在於你永遠不知道誰是恐怖情人!
長相斯文的人未必不是恐怖情人,
長相猥褻的人也不一定就是恐怖情人,
因為外表看不出來,
這種地雷,很難清理,一踩到,原本美好的人生就被炸成碎片了~
那遇到恐怖情人要怎麼辦?
第一步,
分手前的準備工作
決定要分手後,請將手機錄音功能準備好,任何與對方的談話都錄下來,
另外對方生氣或恐嚇的對話內容(LINE 或 APP 或 簡訊),
不管覺得有多噁心變態,都不要刪除,請保留下來
第二步,
談分手
談分手,請找一個公開場合(人多一點的地方)跟對方談,
附近最好有暗樁(自己的朋友,最好是男性,越粗勇越好!)
萬一對方抓狂,也有個照應!
第三步,
分手後
如果對方有任何騷擾(跟蹤尾隨或電話簡訊騷擾),都先蒐證(拍照或錄音)
先警告對方,
如果對方仍不理睬,
請鼓起勇氣打113家暴電話~
第四步,
開庭
提出之前蒐集的證據,說服法官這個人的確有問題,
請法官核發保護令,
要求對方不得對你跟蹤尾隨或其他騷擾行為~
第五步,
取得保護令後
若對方再出現你的面前,或在附近徘徊,或打電話給你,
對方就違反保護令,
依照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規定,最重可以處3年有期徒刑!
警察也可以以現行犯直接逮捕對方~
原本家庭暴力防治法的適用範圍,僅限於夫妻及家屬,
但新法放寬適用範圍,前妻及前女友都適用,
(不過前女友的部分,必須是雙方曾經有過同居關係~)
如果直覺感到一絲絲危險,不要猶豫,拿起電話吧!
結語:
恐怖情人很恐怖,
不過既然遇到了,就要停損
(請不要救世主精神氾濫,覺得你可以改變他,那是不可能的!)
停損的過程,很痛苦,也許漫長,
但是,請堅持,熬過去,就跟出疹子一樣,撐過去就是你的勒!
相關法條: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
本法所定家庭成員,包括下列各員及其未成年子女:
一、配偶或前配偶。
二、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
三、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
四、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9條第1項:
警察人員發現家庭暴力罪之現行犯時,應逕行逮捕之,
並依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規定處理。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
違反法院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三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
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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