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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流行一種活動,

或稱為"割闌尾",或稱為"斬綠草除綠霉",

總之,就是罷免立委的活動勒~

http://www.nownews.com/n/2014/05/05/1219615

http://n.yam.com/nownews/politics/20140506/20140506273466.html

甚至郭台銘也跳下來參一腳,表示願意出資罷免綠委陳歐珀~

http://www.nownews.com/n/2014/05/06/1221487

 

其實喔,

這些活動,看似熱鬧,其實很難通過~

 

為什麼?

 

我們先看看罷免立委,需要哪些門檻,

第一個,需要選區選民的2%提議,

第二個,需要在30天內取得選區內選民13%的連署,

第三個,需要投票率超過50%,且同意罷免的票數超過50%(雙50%門檻)~

 

第一個跟第二個,通常達得到,不是重點,

重點在第三個,也就是雙50%門檻,特別是投票率50%的規定~

 

就跟公投法一樣,

這樣的規定,會導致不公平的結果,

甚至產生等同剝奪人民憲法明文保障的罷免權的效果~

 

以2012年立委選舉為例,吳育昇的選區是新北市第一選區,

可以投票的選民有288,221人,

實際去投票的,有215,309人(74.7%),

也就是,有25.3%的人不去投票,

http://zh.wikipedia.org/wiki/%E6%96%B0%E5%8C%97%E5%B8%82%E7%AC%AC%E4%B8%80%E9%81%B8%E8%88%89%E5%8D%80

那在投票率50%的門檻前,會發生什麼事情?

就是即便選區內有49%的人覺得吳育昇很爛,投同意罷免票,

吳育昇的支持者,即使數量只有26%,

他們只要躺在家裡睡覺,就能阻止罷免案的通過~

同意罷免票49% < 51% = 26%反對罷免票  + 廢票聯盟25%

吳育昇輕鬆勝出!

 

也就是,在投票率50%門檻的保護下,

吳育昇委員的支持者幾乎是一個打兩個,26%支持者就可以打贏49%反對者~

 

也就是,選區內49%的選民,

無法罷免實際民意基礎只有37.4%的吳育昇立委~

(吳育昇立委在2012年得到107,821票,佔該選區所有選民人數288,221人的37.4%)

甚至,即便吳育昇做得天怒人怨,

連原本支持吳育昇的選民,也跑掉1/3的情況下(從37.4%掉到26%),

只要吳育昇的死忠支持者不低於全部選民的26%,他就不會被罷免~

 

所以勒,

罷免案根本不會過(不管是罷免藍的或綠的),

那你就可以知道,

為什麼蔡正元面對罷免案的態度是那麼的輕慢不屑了~

因為罷免案是狗吠火車勒,哪個立委會怕你?

他們還比較怕馬總統不提名他們參選勒~

 

另外看一個條文,

公職人員選罷法第86條第3項

罷免案之進行,除徵求連署之必要活動外,不得有罷免或阻止罷免之宣傳活動。

 

任何投票,按理是要鼓勵民眾投票(不管是贊成或反對),

那應該是希望投票率越高越好,

但我們的選罷法竟然要求:不得有宣傳活動!

也就是,政府極盡可能的希望拉低投票率~

 

這樣的不准宣傳規定,搭配50%投票率的門檻,

就可以知道,

政府的本意在於:不讓人民行使罷免權~

表面上有給你這個權力阿,但很難用,甚至很難達成,

表面上有給,實際上,根本沒給,

政府是把人民當成猴子嗎?

 

結語:

憲法明文保障,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四大權力,

其實勒,除了選舉權之外,其他三個權力,都是空的,擺好看的~

(創制複決部分,請參下面的文章)

http://klaw1207.pixnet.net/blog/post/104696986-%e9%b3%a5%e7%b1%a0%e5%85%ac%e6%8a%95%3f%28%e7%b0%a1%e5%8c%96%e7%89%88%29---%e5%85%ac%e6%8a%95%e6%b3%95%e6%98%af%e4%b8%80%e5%80%8b%e5%85%ac%e5%b9%b3%e7%9a%84%e9%81%8a%e6%88%b2

 

不過,我看很多人也不是很在乎,

遇到不合理的事情,看到電視報導的抗爭,

第一個反應都是:既然有固定改選,那就是民主了,還鬧什麼鬧?

 

就是有這麼多權力意識低落的人民,政黨才敢隨意剝奪人民的權力,

如果以四肢來做比喻,

人民等於是被砍掉一隻手(罷免權)跟兩隻腳(創制複決權),

但我們還甘之如飴,因為習慣了只用一隻手(選舉權)了~

今天有人出面抗議,希望把人民失去的手腳找回來,

恐怕還會被怒斥是破壞民主是暴民勒~

 

一個殘廢的民主能夠切什麼?斬什麼?除什麼?

我不知道勒~

 

相關法條: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76條第2項:

前項提議人人數應為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二以上,

其計算數值尾數如為小數者,該小數即以整數一計算。

 

同法第80條第1項第1款:

前條第二項所定徵求連署之期間如下:

一、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直轄市長、縣(市)長之罷免為三十日。

 

同法第90條:

罷免案投票人數不足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二分之一以上

或同意罷免票數未超過有效票數二分之一以上者,均為否決。

 

同法第86條第3項:

罷免案之進行,除徵求連署之必要活動外,不得有罷免或阻止罷免之宣傳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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