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立法院又打架了~
http://www.nownews.com/n/2014/03/18/1152624
一般民眾大概覺得很煩,也懶得知道為何打架,
聽說是為了一個伏冒熱飲服貿協議的事情吧,
但那個太複雜了,反正就讓大人(總統行政院長這些大官們)去處理就好勒,
反正不影響大家每天吃吃喝喝就好勒!
----->市井小民的看法
著名學者高希均為此還寫了一篇文章:低薪不是國恥,無能的國會是!
http://udn.com/NEWS/OPINION/OPI4/8546597.shtml
原文摘錄如下:
三月十二日立院審議服貿協議,
次日聯合報三版的大標題:
「叫罵、搶奪、扭打、掛彩:朝野三波肉搏戰‧服貿一字未審」。
這給對岸提供了最好的負面教材:台灣的民主萬萬學不得。
國會這種審查服貿的「無能」演出,不叫「國恥」,什麼才是「國恥」?
----->經濟學者的看法
不過勒,k對這樣的看法並不認同~
國會打架,代表還有反對勢力,
你去看看中國人大開會,每個議題都用鼓掌通過,肯定最和諧,但絕對不民主,
(老蔣時代的立法院好像也是這樣~)
專制國家的好處,就在於事權統一,由上而下決策,
三峽大壩工程,一次要撤離數百萬人,要你滾就滾,由不得你,
民主勒,就是慢,沒有效率,連大埔拆個房子,就被狗幹老半天,
民主體制下的官,不好當,
但民主體制下的民,生命財產受到的保障,比較周延~
高希均(或聯合報)大概很緬懷老蔣時代或中國大陸現在那樣的"民主"吧?!
如果要用和諧性來評比是否民主,那北韓應該是最民主的勒~
回到服貿協議這個議題
首先要問的,是服貿協議究竟是什麼?
是條約?還是一個行政命令?
如果是條約(台灣跟外國簽訂的協議),
依照憲法63條規定,條約案跟法律案或預算案,都是要國會議決的,
而所謂議決,是要逐條討論逐條表決的,
你去看法律修正的過程,或預算審理過程,都是逐條逐項討論表決的,
不會是行政院丟過來一個案,國會不能審理細節,只能全部接受或全部不接受,
為什麼要弄得這麼複雜?
因為這些案都涉及到人民(你我)的權利義務,
預算案涉及你我繳的稅要花到哪裡去,法律涉及你我之間的遊戲規則,
影響很大,所以要逐條審理~
如果是行政命令,
是一個位階在法律之下的東西,他規定的,是比較細的規範,
通常是跟人民的權利義務影響比較小的事情才會用行政命令處理,
立法院對於這樣的比較小咖的法案,審查密度就比較寬鬆,
只要立法院院會送下面的委員會審查通過就可以勒,
委員會如果在三個月內無法完成審查,法律效果是"視同通過"<------重點!
現在的問題在於,
服貿協議是一個台灣跟外國(或外面)簽訂的一個條約,且影響的產業很多,
行政官員偷偷摸摸的跟人家談了什麼,不透露,
談之前也不辦公聽會聽取大家的意見,
跟對方談妥了,回來跟我們雙手一攤,
說:"已經跟人家談好了,不能改來改去,不能逐條審查"
國民黨並把這個協議講成是行政命令的層級,
既然是行政命令層級,
那就不用憲法63條,而是用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第1項,
反正只要委員會三個月沒有審查通過,就視為通過~
----->國民黨的邏輯
服貿協議是不是一個條約,沒學法律的人也應該能夠判斷,
這明明是一個條約
(與外面的人簽訂的deal,不叫條約,那什麼才叫條約?)
且涉及層面很廣,涉及很多產業,以及數百萬從業人員,
當然要逐條審查~
立法院長王金平之所以主張要逐條審查,用意在此,
畢竟站在國會的立場,怎麼可能任由行政權亂來,
這已經不是黨派或藍綠的問題,而是憲政體制的問題~
行政院事前沒告知人民,也沒做產業衝擊評估,就算了,
談完後還要強硬通過,
為了自圓其說,把一個條約當成是行政命令,就想用便宜的方式通過
這樣的方式,其實是違憲的!
如果這樣行的通的話,那行政院想要通過的任何東西,
高興讓立法院逐條審查,就說這是法律,
不高興讓立法院逐條審查,就說這是行政規則,
那立法院乾脆關門算了,
或掛到行政院下面,當個立法局,王金平就當立法局長就好勒~
最可惡的,不是殺人放火,
而是明明懂法律,還言必稱依法行政,卻幹一堆違法違憲事情的人~
(江宜樺,馬英九,不用躲,就是在講你們勒!)
也許他們的想法是,服貿協議是好東西,為了大家好,這樣做是不得已的,
但是,"為了大家好",就可以閃躲規避國會的監督嗎?
(對大家好不好,是要由人民選出來的國會去監督確認的,不是你總統或行政院長說的算!)
那是把自己的意識(想法)凌駕於法律甚至憲法之上的輕慢心態,
執政者有這樣的想法,是可怕的!
可是勒,媒體只會報導民進黨使用暴力,學生使用暴力,
把事情爭議點模糊掉,
其實真正使用粗暴手段處理服貿協議的,是執政黨,
這是更大的邪惡,一堆媒體卻視而不見避而不談~
學生打破的,是幾扇門的玻璃,
執政黨打破的,是國家憲政體制,
誰比較邪惡?
結語:無能的國會不是國恥,盲目替行政院背書的國會,才是國恥!
相關法條:
憲法第63條:
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
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第1項:
各委員會審查行政命令,應於院會交付審查後三個月內完成之;
逾期未完成者,視為已經審查。
但有特殊情形者,得經院會同意後展延;展延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