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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主張其與遠通電收之間的建置營運契約的確是公法契約,政府在符合公益之情形下是可以片面調整契約或終止契約,
不過這有兩個問題,
第一,三天時間提出方案時間是否足夠?
這是好幾十億的案子,所有方案都需要財務試算,三天?你來作作看,根本是強人所難!
從上次郭瑤琪一通電話就要遠通一週內衝到十萬台,只因她要到立法院備詢,我就很有意見了,
這個並不在當初所訂契約之內,而部長一通電話就要遠通達成,時間又這麼緊迫,遠通又不是神燈巨人!而且這很明確的告訴我們,以後民間企業千萬別跟政府訂約,因為有訂跟沒訂一樣,
當初花了兩個多月訂的契約根本是個屁,那訂它幹嘛?又何需終止契約勒?反正契約有效時政府也沒照契約來過.....
第二,如上所述,"政府在符合公益之情形下是可以片面調整終止公法契約"但何謂公益?
是真正國民的公益?還是你執政團隊的民調支持度?還是你只是為了備詢時不讓立委責難?
如果政府所謂的"公益",是遇到事情只想斷尾求生,
那政府等於是自行放棄了其在BOT案上應該扮演的角色,
蘇內閣此舉是果斷,但卻是沒有擔當!
很多人以為民主就是有很多免費的午餐可以吃,這根本是錯的觀念!
世上沒有白吃的午餐,OBU機器免費,其實哪有免費這回事?都是人民納的稅...
政客們滿口免費,卻是國家出錢全民買單,這種人根本是慷人民之慨,我們要唾棄他!
遠通確實服務不好,可是指責遠通想賺錢,根本沒道理!
公司就是要賺錢的,這樣才對得起股東,
大家有買股票的,哪個希望自己投資公司虧錢的?
如果我買的聯電突然說以後賣的東西都不要錢作公益,有哪個股東可以接受?
如果交通部還要這樣三天兩頭一道金牌的,那我真的建議政府收回,
因為政府一再干預私人企業的運作...令人不勝其煩,難道政府不能抗壓一點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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