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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三讀後,在非戰爭期間的軍法案件都移到普通法院審理,
 
軍事檢察官跟軍法官都走入歷史(因為無案可審)~
 
 
軍事審判權本來就是司法權的一部分,
 
大法官十幾年前就已經作出解釋(釋字第436號)
 
只是修法始終沒有到位,
 
現在修法後制度上要回歸司法權是絕對沒有問題的~
 
 
不過k還是要替這些人(軍事檢察官  軍法官)講一點公道話,

就k承辦的一兩件軍法案件過程裡,

k碰到的軍事檢察官跟軍事法官,其審理態度及運用法條的正確性,

是出乎意外的好
 
(對!我承認一開始我對軍檢軍法官有一定的偏見,認為素質較差或比較偏頗)

起碼跟普通法院比起來,我沒感覺到有什麼樣的巨大落差,中規中矩,
 
訴訟指揮及爭點整理技巧尚稱熟練,
 
甚至在程序保障部分,比普通法院有過之而無不及,
 
判決寫得相當詳盡,事實理由交代得相當清楚

(也許是因為案件量比較少,可以好好辦案的緣故吧?!)

 
總之,制度上必須改革,
 
但對這些被裁撤的軍事檢察官及軍法官,我主觀上是同情的,

畢竟他們努力十幾年的目標,就是擔任審判或偵查工作,

修法後即便調整職務為法律諮詢官或法律教官,

整個職業生涯還是被強迫轉向,

其實對他們有點不公平~
 
 
 
PS:
也許會有人說,
 
軍檢或軍事法庭這次在洪仲丘案表現太差,被裁撤是剛好而已
 
第一個,
 
我不認為軍檢有何表現差的地方,
 
曹金生講話也許無趣,起碼中規中矩,講的是法律人的語言,
 
你可以說他聲光效果不好,但起碼他有一個分寸在,
 
至於偵查結果,
 
與K之前寫的文章"討論誰把洪仲丘關禁閉有意義嗎?"相去不遠,
 
 
我想就算移到普通法院審理,審理結果也不會差太多,
 
(難道又要因此廢掉普通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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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klaw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6)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