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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陣子有位客戶拿著判決來找k,

他因為參與詐騙集團騙人被起訴,一審被判7年多,想爭取輕一點,

客戶帶來的判決書厚厚一疊,被告二十幾個,受害人五十幾個~

應該是下面這個報導所講的案件,

http://tw.news.yahoo.com/%E5%B0%88%E6%A9%9F%E9%81%A3%E8%BF%94%E8%A9%90%E6%AC%BA%E5%AB%8C-%E9%A6%96%E8%B5%B7%E8%A8%B482%E4%BA%BA-111412228.html

 

k隨意翻了翻判決書,想了想,

k:你們都是在菲律賓進行詐騙?

客戶:是,

k:機器設備勒?

客戶:也在菲律賓,

k:詐騙對象?

客戶:大陸人?

k:沒有台灣人?

客戶:沒有勒,

k:那就怪了,你犯的又不是重罪,相關犯罪情節都在海外,

    根據台灣法律,台灣是沒有審判權的勒~

    那怎會起訴還判決勒?

客戶(抓抓頭):我也不知道~

 

隨意翻了翻判決書,發現有幾個被告有請律師,

k想得到,這幾個律師應該也想得到,法官更不可能沒想到吧?

 

結果法院判決是有交代,

不過勒,法官說明的理由實在太OOXX勒~

法官說:

"雖然犯罪人事物都不在台灣,但被害人是在大陸,

 依據中華民國憲法規定,中國大陸是我國固有疆域,

 所以在菲律賓詐騙大陸人等於在中華民國境內犯罪"

就這樣直接閃過刑法一堆審判權的規定把一堆被告定罪~

 

這法官可能在法院呆太久了,很久沒出去走走透透氣,

如果他出去走走,問問旁邊的人"大陸是我們的嗎?",

我想很快的救護車就會來了,他會被抓到松山療養院~

 

如果"大陸是我們的固有疆域"這樣的論述行得通的話,

那台灣人在北京天安門廣場因為路沒鋪平跌倒受傷,

應該也可以向台灣政府請求國賠勒~

 

而另外一個層次的比較嚴肅的問題是:

我們還要保留這樣可笑的憲法多久?

你去查一下,當初訂定這部憲法的人,99.9%現在都已經不存在了,

那這樣好笑與現實脫節的法律(還是憲法!)還要存在多久?

也許有人會說:憲法是世代契約,上一代訂了,我們子孫就要遵守,

不過勒,如果依照這樣的邏輯,我們現在應該還是清朝人才對,

孫中山要遵守他爺爺的爺爺的爺爺跟清朝統治者所作的世代契約,

應該要永遠服從清朝的統治才對勒~

 

結語:

這份判決的若干部分,實在令人拍案叫絕勒~

 

ps:

如果有人在海外犯詐欺罪,是在菲律賓詐騙越南人或馬來西亞人,

這樣就完全閃過台灣法律了(套句周星馳電影台詞,警察抓到也告不了你!),

不過勒,我實在看不出來,

為何一樣的境外犯罪,一樣詐騙非台灣人民(大陸人越南人馬來西亞人),

卻有天差地遠的法律效果~

 

ps2:

其實各國對於自己境內的犯罪,

不管犯罪人是本地人還是外國人,都有審判權,

之前英國男子林克穎酒駕撞死人也是要被台灣法院審理,就是一個證明,

(不過台灣實在太鳥了,竟然讓人潛逃出境orz~)

所以各國法律處罰發生在自己國境內的犯罪是原則,例外才處罰海外犯罪,

(如果犯罪地有一個地方是在台灣也算境內犯罪)

海外犯罪只要不是重罪,基本上都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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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klaw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16)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