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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最引人注意的新聞是:

肇事逃逸的英國男子在法院判刑確定後,

大搖大擺的拿著別人的護照坐飛機跑了~

(如果是偷渡的話,還沒什麼,從機場跑掉,政府真的是顏面掃地勒!)

http://tw.news.yahoo.com/%E7%A7%BB%E6%B0%91%E7%BD%B2%E9%BB%91%E7%99%BD%E4%B8%8D%E5%88%86-%E6%9E%97%E5%85%8B%E7%A9%8E%E5%87%BA%E5%A2%83%E8%90%BD%E8%B7%91-105800298.html

 

其實從被告判刑確定,到檢察署執行,確實有一個空窗期,

除了已經被羈押的被告之外,

大多數的被告都是等到地檢署發通知後才去報到(跟當兵差不多)

當然如果身體有病痛或懷孕等事由,還可以申請延緩執行,

像k的一個客戶,一年前判決確定,經k向地檢署協調,現在還在外面晃來晃去,

(不過這是例外,那個客戶有嚴重的疾病,入監可能致命,連檢察官都不敢收~)

 

那有人會問:為何不判決時當庭就收押?

這真的是一個好問題,

不過勒,有下面的問題要解決:

1.通常判決確定時檢察官不一定在場(最高法院駁回上訴時,是不開庭的),

就算檢察官在場也未必直接聲請羈押,

即使檢察官聲請羈押,法院也未必認定有逃亡之虞~

2.判決確定時被告未必在場,羈押個屁?

判決那一次開庭通常不會強制被告到庭,

就算有要求被告到庭,被告見苗頭不對,最後一庭就不來了,

除非一開始就羈押他,不然沒辦法處理這個問題~

3.判決確定時卷宗還在法院,而執行單位是在檢察署,

從法院到檢察署這一段路,就是人犯跑路的黃金期勒~

 

其實法務部有研議增訂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

把判決確定後立即收押的制度建立起來,

不過勒,法案還沒通過,

在法案通過前,還是會看到類似人犯落跑的新聞,

台灣真是犯罪者的天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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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klaw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1)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