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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最引人注意的新聞是:
肇事逃逸的英國男子在法院判刑確定後,
大搖大擺的拿著別人的護照坐飛機跑了~
(如果是偷渡的話,還沒什麼,從機場跑掉,政府真的是顏面掃地勒!)
其實從被告判刑確定,到檢察署執行,確實有一個空窗期,
除了已經被羈押的被告之外,
大多數的被告都是等到地檢署發通知後才去報到(跟當兵差不多)
當然如果身體有病痛或懷孕等事由,還可以申請延緩執行,
像k的一個客戶,一年前判決確定,經k向地檢署協調,現在還在外面晃來晃去,
(不過這是例外,那個客戶有嚴重的疾病,入監可能致命,連檢察官都不敢收~)
那有人會問:為何不判決時當庭就收押?
這真的是一個好問題,
不過勒,有下面的問題要解決:
1.通常判決確定時檢察官不一定在場(最高法院駁回上訴時,是不開庭的),
就算檢察官在場也未必直接聲請羈押,
即使檢察官聲請羈押,法院也未必認定有逃亡之虞~
2.判決確定時被告未必在場,羈押個屁?
判決那一次開庭通常不會強制被告到庭,
就算有要求被告到庭,被告見苗頭不對,最後一庭就不來了,
除非一開始就羈押他,不然沒辦法處理這個問題~
3.判決確定時卷宗還在法院,而執行單位是在檢察署,
從法院到檢察署這一段路,就是人犯跑路的黃金期勒~
其實法務部有研議增訂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
把判決確定後立即收押的制度建立起來,
不過勒,法案還沒通過,
在法案通過前,還是會看到類似人犯落跑的新聞,
台灣真是犯罪者的天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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