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最引人注意的司法案件,
除了老外逃跑之外,就是王小弟弟被虐待嗣後死亡的案件,
法院最後判主嫌30年,
引起社會一陣撻伐,王小弟弟姑姑開記者會痛批法官,
認為沒有判死刑就是過輕~
這個新聞剛出來的時候,k辦公桌上也躺了一份刑事判決,
案由是殺人,砍了不只一刀,也是一條命,判12年~
這是非常輕的判決了,不過當事人還是不滿意,想上訴~
(刑法第271條:殺人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
這就是司法不能盡如人意的地方,
一樣的一條人命,判12年,有人嫌重,判30年,有人嫌輕,
搞來搞去,法官怎麼判都不對~
我想王小弟弟確有被虐待並死亡的事實,是很清楚的,
大家爭執重點在於:
30年是否過輕?不判死刑就是司法不公?
其實焦點完全搞錯了~
第一個要搞清楚的是:
王昊這個案件並不是以故意殺人罪判決,並沒有"無期徒刑""死刑"的選項,
在這樣的情況下,除非變更法條,否則法院不可能判死刑,
法院是以各種虐童行為(毆打餵毒)各自評價,再定執行刑
而上開行為中只有餵食一級毒品可以判死刑,
這部份沒有判死刑,
執行刑就是諸多有期徒刑的合併計算,執行刑最高就是30年
第二個大家會質疑的是:為何法院沒有認定是殺人罪?
大家的觀念通常是:既然出了人命,就一定是殺人,
錯了,很多案件(如車禍)也是出了人命,還是用過失致死罪判,
刑度:兩年以下~
也就是說:不是出人命就一定適用殺人罪~
小孩姑姑 媒體 及 網友 撻伐的主要重點是:
王昊被虐期間長達三週(從10/11至11/1死亡)
怎麼會不是殺人?
這一定是司法不公!
那我也要問:
四個大男人要殺一個三歲小孩,需要三週時間嗎?
你可以指責這些人是虐童是社會敗類,可以說他們毫無人性,
但如果相關事證顯示:
這四個被告有凌虐小孩的意思,但並沒有故意殺人的意思
還可以只因為氣憤或覺得虐童毫無人性,就以殺人罪將之定罪並判死刑嗎?
以k的經驗,
在法院認定非故意殺人的情況下,還判到30年,
是非常非常重的,應該是說:異常的重!
甚至比大多數的殺人案件都來得重!
我不曉得為何大家都會認為沒有判死刑就是不對,
不過這也是我們還是鄉民社會的一個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