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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陣子有一個新聞:偷騎機車不算竊盜,將鼓勵人民犯罪,成為司法災難!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20907/34492782

網路上也是罵聲連連,

有人說:偷騎不算偷,那算什麼?

又有人說:請檢察官把家裡地址報一下,我也來偷騎一下你家機車!

更有人說:請把老婆借我"騎"一下(嗯~這個觀點真特別!)

 

其實喔,

"使用竊盜"這個名詞是一個法律名詞,讓法律系學生唸書時有一個名詞可以稱呼,

(不然稱呼為"那個不能成立竊盜的某某行為"也很拗口,又不是伏地魔~)

名為使用竊盜,主要是取其方便,並不是說這是竊盜的一種型態,必然成立竊盜罪~

不過就跟"美國人是人"一樣,

"使用竊盜"望文生義就是竊盜的一種,

法律人取了一個"使用竊盜"名字,卻硬說使用竊盜不構成竊盜,

被廣大鄉民罵"詭辯"也是意料中的事勒!

 

那為何使用竊盜不構成竊盜罪勒?

難道法律人的腦袋有做過雷射,跟鄉民硬是不一樣?

關鍵在於,

一般鄉民看法律案件時都會犯一個常見的錯誤,

就是只看行為人的"客觀行為",不管行為人的"內心想法",

對於這個事情,k有非常"深刻"的體悟~

 

--------------以下是老k講古時間---------------

 

k小時候曾經發生過一件事,

 (忘記是幾歲了,反正是知道錢可以買東西,但對於所有權歸屬還沒什麼概念的歲數)

就是在家裡冰箱上面"發現"了50元紙鈔,

那時候的50元很大,可以買很多東西,

加上k小時候根本沒有零用錢,

突然發現50元,對k而言,就跟挖到金礦一樣,

當然是開開心心的跟弟弟去買東西,

買了一些零食跟玩具手銬

這手銬還蠻講究的,是有鑰匙的那種,

為何買手銬已經不可考,

不過勒,那個年代小孩間很流行玩警察抓小偷的遊戲,應該是這樣才買這玩具~

 

後來k媽回家發現他兒子發大財(?)了,

當下立即用k剛買來的玩具手銬把k銬住後毒打一頓,

(這就是作繭自縛阿!)

以現在的標準,

k媽應該已經構成家暴被警察帶走勒,k也會被社會局緊急安置~

k也因此大哭一場,

不過勒,k大哭的原因,

被毒打一頓很痛是一個,另一個原因是覺得冤屈,

為何覺得冤屈?

因為在k的觀念裡,那是k在冰箱上找到的,壓根沒有想到這是別人的,

k是以撿到錢的想法將50元納為己有,並不是要將誰誰誰的東西據為己有,

客觀上k是偷了50元,主觀上k根本沒有偷竊的想法,

k媽卻以竊盜罪論處並將他兒子痛打一頓,這是典型的誤判阿!

 

-------------以上是老k講古時間-----------------------

 

回到上面這個偷騎機車的案例,

先看法條,

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客觀上要有竊取的行為,

主觀上要有據為己有的意思,

兩個都要成立,才會構成竊盜罪


一般人都認為:偷騎機車是事實,既然是偷騎,就是偷,有什麼好狡辯的?

k也同意這個看法,既然已經騎走,客觀上是構成竊盜行為,

不過勒,還要檢視主觀要件成不成立,

如果對方心裡並沒有想要把機車據為己有的想法,

那就不構成竊盜罪~

(註:內心想法很難臆測,測謊也不一定準,通常是以客觀事實判斷被告內心想法為何~)

 

上面這個偷騎車的案件裡,

車主是從頭到尾沒發現,發現時偷騎的人已經將機車歸還,

把機車偷騎走(a)---->騎1個小時(b)---->把機車騎回來(c)

如果在a階段或b階段就被警方發現或被車主發現,

那應該可以認定:這個偷騎的人是要偷機車,

如果都已經到了c階段,人家都已經把機車騎回來還車主,

那還可不可以僅摘取a階段的行為,來認定對方是想要據為己有,是小偷?

要不要把abc三個階段的事實都考慮進去?

我想這個案件裡既然發現時已經到c階段,偷騎的人已經把機車還回來,

那代表對方沒有要據為己有的意思,應該不需要用刑法竊盜罪去處理,

至於使用汽油部分,就用民法侵權行為去求償,不需要用到刑法竊盜罪~

如果這樣的小事(汽油)都要用到竊盜罪,

那辦公室裡,同事不在位置上,借個筆使用後就歸還,也要用竊盜罪處理,

因為你用掉了0.001cc的筆心,那大家都不要活了,整天跑法院就好勒,

警察也不用辦殺人案勒,整天搞竊盜案就好勒~

 

有人說,這樣還可以無罪,可見法條規定有問題,

我不是很認同這樣的想法,

法律是一個rule,一個遊戲規則,

訂定時已經考慮過各種情況,

既然大家都同意刑法要把人抓去關,是一個嚴厲的法律,

那是不是所有事情都要用這麼嚴厲的法律去處理?

可不可以賠錢了事?用民事解決可不可以?

鄉民的想法裡,刑法是為一選項,是唯一解決糾紛的方式,

如果發生一件事,不管是隔壁鄰居吵架聲音太大聲,或看誰不順眼,

只要沒有人被抓去關,就是司法不公,就是法律規定有問題,

這是非常奇怪的想法,

在這個案件裡,我認為真正有問題的,是鄉民對於法律的解讀有誤,

甚至有些鄉民是沒有看清楚案件來龍去脈就開罵的勒~

 

結語:

有人說現在有google大神,法條查一查就可以勒,律師業很快就會消失,

我認為,法律不是查到法條就可以勒,會不會用才是重點,

如果廣大鄉民連竊盜罪這麼簡單的法條都沒辦法正確解讀,

那k還可以靠法律混吃混喝好一段期間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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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klaw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22)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