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陣子有一個新聞:偷騎機車不算竊盜,將鼓勵人民犯罪,成為司法災難!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20907/34492782
網路上也是罵聲連連,
有人說:偷騎不算偷,那算什麼?
又有人說:請檢察官把家裡地址報一下,我也來偷騎一下你家機車!
更有人說:請把老婆借我"騎"一下(嗯~這個觀點真特別!)
其實喔,
"使用竊盜"這個名詞是一個法律名詞,讓法律系學生唸書時有一個名詞可以稱呼,
(不然稱呼為"那個不能成立竊盜的某某行為"也很拗口,又不是伏地魔~)
名為使用竊盜,主要是取其方便,並不是說這是竊盜的一種型態,必然成立竊盜罪~
不過就跟"美國人是人"一樣,
"使用竊盜"望文生義就是竊盜的一種,
法律人取了一個"使用竊盜"名字,卻硬說使用竊盜不構成竊盜,
被廣大鄉民罵"詭辯"也是意料中的事勒!
那為何使用竊盜不構成竊盜罪勒?
難道法律人的腦袋有做過雷射,跟鄉民硬是不一樣?
關鍵在於,
一般鄉民看法律案件時都會犯一個常見的錯誤,
就是只看行為人的"客觀行為",不管行為人的"內心想法",
對於這個事情,k有非常"深刻"的體悟~
--------------以下是老k講古時間---------------
k小時候曾經發生過一件事,
(忘記是幾歲了,反正是知道錢可以買東西,但對於所有權歸屬還沒什麼概念的歲數)
就是在家裡冰箱上面"發現"了50元紙鈔,
那時候的50元很大,可以買很多東西,
加上k小時候根本沒有零用錢,
突然發現50元,對k而言,就跟挖到金礦一樣,
當然是開開心心的跟弟弟去買東西,
買了一些零食跟玩具手銬
這手銬還蠻講究的,是有鑰匙的那種,
為何買手銬已經不可考,
不過勒,那個年代小孩間很流行玩警察抓小偷的遊戲,應該是這樣才買這玩具~
後來k媽回家發現他兒子發大財(?)了,
當下立即用k剛買來的玩具手銬把k銬住後毒打一頓,
(這就是作繭自縛阿!)
以現在的標準,
k媽應該已經構成家暴被警察帶走勒,k也會被社會局緊急安置~
k也因此大哭一場,
不過勒,k大哭的原因,
被毒打一頓很痛是一個,另一個原因是覺得冤屈,
為何覺得冤屈?
因為在k的觀念裡,那是k在冰箱上找到的,壓根沒有想到這是別人的,
k是以撿到錢的想法將50元納為己有,並不是要將誰誰誰的東西據為己有,
客觀上k是偷了50元,主觀上k根本沒有偷竊的想法,
k媽卻以竊盜罪論處並將他兒子痛打一頓,這是典型的誤判阿!
-------------以上是老k講古時間-----------------------
回到上面這個偷騎機車的案例,
先看法條,
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客觀上要有竊取的行為,
主觀上要有據為己有的意思,
兩個都要成立,才會構成竊盜罪
一般人都認為:偷騎機車是事實,既然是偷騎,就是偷,有什麼好狡辯的?
k也同意這個看法,既然已經騎走,客觀上是構成竊盜行為,
不過勒,還要檢視主觀要件成不成立,
如果對方心裡並沒有想要把機車據為己有的想法,
那就不構成竊盜罪~
(註:內心想法很難臆測,測謊也不一定準,通常是以客觀事實判斷被告內心想法為何~)
上面這個偷騎車的案件裡,
車主是從頭到尾沒發現,發現時偷騎的人已經將機車歸還,
把機車偷騎走(a)---->騎1個小時(b)---->把機車騎回來(c)
如果在a階段或b階段就被警方發現或被車主發現,
那應該可以認定:這個偷騎的人是要偷機車,
如果都已經到了c階段,人家都已經把機車騎回來還車主,
那還可不可以僅摘取a階段的行為,來認定對方是想要據為己有,是小偷?
要不要把abc三個階段的事實都考慮進去?
我想這個案件裡既然發現時已經到c階段,偷騎的人已經把機車還回來,
那代表對方沒有要據為己有的意思,應該不需要用刑法竊盜罪去處理,
至於使用汽油部分,就用民法侵權行為去求償,不需要用到刑法竊盜罪~
如果這樣的小事(汽油)都要用到竊盜罪,
那辦公室裡,同事不在位置上,借個筆使用後就歸還,也要用竊盜罪處理,
因為你用掉了0.001cc的筆心,那大家都不要活了,整天跑法院就好勒,
警察也不用辦殺人案勒,整天搞竊盜案就好勒~
有人說,這樣還可以無罪,可見法條規定有問題,
我不是很認同這樣的想法,
法律是一個rule,一個遊戲規則,
訂定時已經考慮過各種情況,
既然大家都同意刑法要把人抓去關,是一個嚴厲的法律,
那是不是所有事情都要用這麼嚴厲的法律去處理?
可不可以賠錢了事?用民事解決可不可以?
鄉民的想法裡,刑法是為一選項,是唯一解決糾紛的方式,
如果發生一件事,不管是隔壁鄰居吵架聲音太大聲,或看誰不順眼,
只要沒有人被抓去關,就是司法不公,就是法律規定有問題,
這是非常奇怪的想法,
在這個案件裡,我認為真正有問題的,是鄉民對於法律的解讀有誤,
甚至有些鄉民是沒有看清楚案件來龍去脈就開罵的勒~
結語:
有人說現在有google大神,法條查一查就可以勒,律師業很快就會消失,
我認為,法律不是查到法條就可以勒,會不會用才是重點,
如果廣大鄉民連竊盜罪這麼簡單的法條都沒辦法正確解讀,
那k還可以靠法律混吃混喝好一段期間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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