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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看到一個新聞,

就是一家公司認為某產品侵害自己的專利,請律師發函給各醫院,

結果該公司被公平會認定違法罰了5萬元~

另外知名直銷公司安麗公司也因為擅自發函給大賣場而遭公平會處罰~

http://udn.com/NEWS/BREAKINGNEWS/BREAKINGNEWS6/7233045.shtml

http://udn.com/NEWS/BREAKINGNEWS/BREAKINGNEWS6/7233053.shtml


這樣其實有點糗(雖然被罰的錢不多),

好像向對手丟出一個迴力鏢,

沒有打到對方,自己還被自己射出的迴力鏢打到~

 

其實專利權人如果發現對手侵權,

可以向對方發警告函,但"不能向對手的通路發警告函"

因為到底有沒有侵權,還有待法院認定,在法院判決之前,

是不能自己判斷有侵權就亂發函的,

否則等於是在法院沒有判決之前擅自擾亂市場秩序,

反倒會成為公平會裁罰的對象~

(這種方式行得通的話,

BURBERRY大概會對所有百貨公司發函禁止販賣格子狀產品吧?)

所以公平會有一個警告函處理原則,規範相關發函事宜,

我想這兩個案件裡,

公司的法律顧問大概是忽略了上開規定,才會發生這種糗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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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klaw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1)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