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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到深夜(咦不是開始休息了嗎?)接到一則簡訊,

是一個n年前的客戶C女士發過來的,

大概是說

之前在我的協調之下,她跟小三和解了,

可是最近幾年,她還是非常痛苦,

特別是最近看到前夫的臉書,

發現他跟小三婚後生了一個小孩,

回推年紀,應該是他們婚姻期間懷孕的~

如果當初知道他們懷孕才急著離婚結婚,

她根本不會同意離婚、和解!

她很氣他們隱瞞這個事情,騙她同意離婚、和解。

 

她想告他們⋯

 

看了看,k打電話給她,聊了一下,

k:「換個角度想,妳不是輸給那個女生,而是輸給小孩!

一般男生外面玩玩還是會回家,

對方應該是拿小孩當武器,你先生才會跟妳離婚的。」

「都離開了就不要再想他們的事情了!

他們跟妳無關!妳會痛苦是因為妳還在意!」

 

k:「已經和解就沒辦法再告通姦了,

當年的和解文件是我做的,

我一定是處理得很乾淨,

你簽了之後是沒辦法告的,

檢察官看了和解文件後就不起訴了。」

C女士:「沒辦法告了嗎?」

k:「技術上可以主張民事和解

是在重大事情遭到隱瞞的情況下簽署,

撤銷簽約意思表示。

可是要考慮到的是,妳的情況!

都過這麼多年了,

妳還是走不出來,再告下去,更走不出來,

這種撤銷意思表示的官司也沒那麼好打,

如果官司結果不如預期,妳會更痛苦。」

 

談一談後,c女士打消了提告的念頭,

放下電話,感覺到非常疲憊,

有句話是「結婚不是那張紙」,

其實,離婚又何嘗只有那張紙呢?

簽完字後,前夫擁著新歡結婚去,

只剩下一顆破碎的心跟幾百個失眠的夜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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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klaw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