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位網友向來熱衷管委會事務跟法律規定,
之前他在網路上跟k論戰了管委會是不是合議制這件事,
最近該網友又在他的版大肆宣揚他的"管委會是獨任制"的觀點,
理由是:
他最近參加了一個管委會事務有關的組織,認識了很多其他社區的人,
有一個人跟他說,他去內政部問管委會是不適合議制,
內政部當初起草的人聽到之後暴跳如雷,
說哪有這回事,公寓大廈法律根本沒有寫這個~
所以該網友因此得到強有力的依據跟鼓舞(?)
所以寫了文章,認為公寓大廈法律根本沒有規定合議制這回事。
首先,這是典型的傳聞証據,
a(某網友)聽b(某人)說見到c(某人)講了什麼,
b到底有沒有見到c?
c是否為起草人?
是否說過這樣的話?
是否暴跳如雷?
b到底問了什麼導致c暴跳如雷?
全是問號,
那如何可以下這個結論?
再者,起草者很大嗎?
不就是內政部公務員,沒有律師資格,甚至本科也不是法律,他說了算?
每年律師公會都會邀請律師協助立法院起草法律草案,很多律師因為太忙都沒去,
起草法案,很厲害嗎?
(k的os:嗯,應該還是要佩服人家願意花時間作公益勒~)
另外,法律從起草到立法三讀,要開幾十次會,final版=\=起草版,
法律一旦訂明就有其獨立生命,怎麼解釋不是起草者說了算,
不然發生爭議幹嘛找大法官?找起草者就好了,
我從來沒聽過法院處理公寓案件有問題問起草單位內政部的,
該網友文章的論述建立在"起草者最大"的基礎上,而這個基礎根本不存在~
該網友又搬出他們一堆主委不鳥管委會決議而被告的案件,
說法官檢察官(注意"檢察官"這個詞)根本不鳥主委有沒有違反管委會決議,
還是判主委無罪或不起訴
因此,管委會決議根本不需要遵守,所以管委會不是合議制,是獨任制~
這樣的故事k用膝蓋也猜得出來,
不就是:
主委被委員投票要求指定特定廠商買特定東西,主委不肯,
主委被吃錢委員告刑事背信罪(不然不會講到檢察官),
然後檢察官法官根本不鳥主委有沒有違反管委會決議,
都判無罪或不起訴~
在我看來,該網友講的東西,得不出他想要的結論,
因為公寓大廈規定是民法體系,刑法根本不管,
主委不鳥管委會決議,是違反民事規定,不會有罪,但有其他法律效果,
吃錢派委員告刑事背信,檢察官法官只管有沒有構成背信要件,
只要主委沒吃錢,檢察官法官就認為沒有構成背信,判無罪或不起訴,
這是廢話!
刑法根本沒有違背管委會決議罪,
該網友試圖用這些案例試圖證明管委會不是合議制,是不成立的!
上開官司結果只能證明:違反管委會決議沒有構成刑事犯罪,
但不能證明:管委會不是採合議制!
該網友的邏輯是:
主委違反管委會決議,法院檢察官都不管了,表示管委會不是合議制,
k說:
這樣的觀念是錯的,主委違反管委會決議,是沒有刑事責任,
但不代表沒有民事法律效果,管委會可以用這個理由撤換主委改選~
舉例言之,很多人借錢不還被告刑事詐欺,
檢察官調查後發現只是民事糾紛,就不起訴,
這樣的結果(不起訴)只能說明:借錢不還的行為不一定構成詐欺,
但不能因此導出:"借錢不還不違法,是法律允許的"的結論
因為刑法不能處理,不代表民法不能處理~
至於管委會是合議制,這個公寓大廈法律規定得很清楚,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11條:
本條例第三十六條所定管理委員會之職務,
除第七款至第九款、第十一款及第十二款外,
經管理委員會決議或管理負責人以書面授權者,得由管理服務人執行之。
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上面明明白白寫著:管理服務人(就是總幹事)是依照管委會"決議"行事的
不是寫"主委指示"
既是管委會決議,那當然是投票決定(合議制),哪來天狼講的獨任制?
另外k之前文章也po出內政部頒佈的管委會表決規定,
根本沒有主委說了算這種事!
不管獨任制多麼美好,合議制多麼爛,
法律規定是合議制,是很明確的!
ps:
我認為該網友的論點在於:公寓大廈法規沒有說管委會不能用獨任制
這種說法沒錯,只要區權會通過,當然可以用獨任制,
但是,如果都沒有約定勒?
那當然要回歸公寓大廈條文,
管委會的決定必須以決議為之(合議制),不是主委說了算~
舉例言之,
目前法律對於民間借貸規定利率不能超過20%,法定利率是5%,
也就是說:一般人約定的利率只要在20%以內,怎麼約定都可以,
如果沒有約定的話,就是用法定利率(5%),
我強調的是:法定利率是5%(A1論點),
該網友強調的是:利率不一定要約定5%,約定7%並不違法(B1論點),
我說:對,但是法定利率(雙方沒有約定利率時要採用的利率)還是5%(A2論點),
該網友說:不對,因為我們之前很多都約定7%,
既然法院都說沒問題,所以法定利率是7%(B2論點)
k這篇文章,主要講的是該網友的B2論點不正確,
至於該網友提的B1論點,我沒有意見,
而k講的A1 A2論點,其實跟該網友講的B1論點,並沒有衝突,而該網友誤以為有衝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