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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寫這種文章實在很奇怪,
叫人不要請律師,豈不斷自己財源?
問題是,有些案件我是誠心建議不要請,比如:金額過低的案件,
什麼叫做金額過低?就是20萬以下,
這是一個很尷尬的數額,
為什麼尷尬勒?我想這是基本的成本概念吧!
如果請律師打官司到後面贏了,
發現自己拿到20萬之前,付了十幾萬給律師,
那等於大半金額是給律師賺走了,自己什麼都沒拿到,
如果是你,你作何感想?
一般遇到這種小額糾紛,我的建議通常是盡可能和解掉,
那樣的數額不值得你花太多的心思在上面,還會衍生"憤怒""怨恨"等不良情緒,
如果真要告的話,是可以考慮請律師寫一個狀子,把事情講清楚,自己去開庭,
反正法官已經搞清楚狀況勒,你在法院裡不會陷入一個沒人瞭解你的窘境(註)~
不過勒,這是有前提的,
就是你口齒清晰思路沒問題是萬一選一的練武奇才,
大部分人都認為自己是,
可是,根據k的觀察,很多人都不是,
明明很簡單的一件事,可以講到開花,
明明官司是打a,老兄講到bcd去勒,
這樣的話,那真的就沒辦法勒~
註:
k看過太多自己DIY的狀子,有寫得好的,但不多,
大部分都亂寫一通,甚至搬石頭砸自己的腳的~
這樣的狀子,連律師都不想看勒,你覺得法官想不想看?
法官不想看,怎麼會懂你的心(?)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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