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有一位網友以他的社區管理經驗在他的部落格分享他的經驗,
並引用法條認為管委會主委對外代表管委會,故對內管委會裡具有否決權,
http://sirius1701a.pixnet.net/blog/post/3859521#comment-672504
http://sirius1701a.pixnet.net/blog/post/1645417
雖然吐潮是不禮貌的行為,不過我認為既然涉及法律,該說的還是要說,
總不能你說錯勒,我還拍手叫好吧~
管委會的規定在於: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9條第1項第2項:
公寓大廈應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
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者,應由管理委員互推一人為主任委員,
主任委員對外代表管理委員會。
主任委員、管理委員之選任、解任、權限與其委 員人數、召集方式
及事務執行方法與代理規定,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
但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該網友認為既然主任委員對外代表管委會,
對內則有否決權,可以否決管委會的決議,
反正你管委會決議的事項我不去執行你也沒輒的意思,
從這個推導出:管委會主委是獨任制,主委最大~
我不認同這樣的見解勒,
第一個,
對外代表管委會=/=對內有否決權
總統對外代表國家=/=對內就是總統制,
胡錦濤對外代表中國,內部勒,還是9個政治局常委大家投票,不是胡錦濤說了算,
董事長對外代表公司=/=內部就不是合議制,董事會還是一人一票勒~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跟公司法都是有關私人團體自治的法律,
應該說:公寓大廈法規訂定的權力架構,是沿襲公司法而來的,
所以組織很類似,公寓大廈組織運作方式有疑義,可以參考公司法規定,
公司:股東會--董事會--董事長(由董事互選得出)
大廈: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管委會--主委(由管委互相推派得出)
董事長/主委對外代表公司,
但是前提是:他作的事情有董事會決議或管委會決議撐腰
(當然如果公司章程或規約已經給予董事長一定權限,那就不需要),
董事長在董事會沒有否決權,也沒有任意免除其他董事的權力,
任免董事是股東會才可以作的事情~
第二個,
權力如何運作,端看權力如何取得,
你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29條,同一條裡,主委是如何產生的?
"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者,應由管理委員互推一人為主任委員"
也就是主委是由管委間互選出來的,
每個管委都是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住戶大會)選出來的,都有民意基礎,
何來你比較大我比較小的差別?
主委既是其他管委選任出來的,則他的主委職位是管委給的,
既得予之,亦可取之,
我既然可以推派你為主委,你不服從管委會決議行事
(叫你跟a廠商簽約,你硬要跟b廠商簽約)
那管委自然也可以決議把你換掉~
是管委會決議在決定事情,不是主委,
主委是執行機構,執行管委會的決議~
權力臍帶
住戶---管理委員---主委
主委只是管理委員之一,是由管理委員互推(還不是選舉喔)成為主任委員而已,
管理委員任期還有保障(1~2年),主委有任期保障嗎?
根本沒有勒,隨時都可以被拉下來,
只要管委會決議免去主委就可以,我可以推派你也可以免去你主委職務~
哪有主委反過來可以壓制管委的?
第三個,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主管機關內政部發佈的規約範本裡,
對於管委會的表決方式作了詳細規定,
也是多數決,沒有主委有否決權之類的字眼,
第十四條 管理委員會會議之召開
四、管理委員會會議開議決議之額數(請就下列四者勾選其一,未勾選者視為選擇 1. 之情形)
□1.應有過半數之委員出席參加,其討論事項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決議通過。
□2.應有__以上之委員出席參加,其討論事項應經出席委員__以上之決議通過。
□3.討論事項應經全體管理委員__以上之決議通過。
□4.管理委員會之其他開議決議額數:________。
總之,從法律層次來看,看不出主委有什麼特別勒,
當然,如果有的社區願意這樣搞,區權會決議通過主委擁有否決權,
那基於住戶自治,主管機關也不會干涉~
不過這樣的安排其實是有問題的,可能會跟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9條規定相違背,
還是權力臍帶的問題,
如果要讓主委有否決權,那主委的選任方式應該是由區權會選出,
就是總統直選的意思,
區權會選出的主委,才有直接民意基礎,
再由主委自行組閣(自行選出管委),
那管委的權力是由主委授與,才有所謂服從主委的義務~
問題是現行法律是這樣規定的嗎?
29條規定:"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者,應由管理委員互推一人為主任委員"
既然不是這樣規定的,那怎能得出"管委會是主委說了算,是獨任制的結論勒?"
總之,那位網友是以他處理社區事務的經驗去解讀法條,
認為管委會理應是獨任制,
其實,那是因為他的社區住戶大會同意這樣搞,主管機關才不干涉,
主管機關不干涉=/=法律如此規定,
也不代表法律是規定主委為獨任制有否決權勒~
PS:
該網友認為如果採合議制,主委往往被其他管委架空,叫你簽約就簽約,
往往出事都是主委扛責任,所以很抗拒合議制,認為合議制行不通,
我認為:
誰說出事一定找主委?
只要保留會議記錄,出事情直接對投贊成票的管委提出刑事告訴,跟主委何干?
另外,有這樣的弊端就一定要用獨任制?
那萬一想搞鬼的人坐上主委的位置,請問單兵該作何處置?
再修規約嗎?
那還是頭痛醫頭腳痛醫腳勒~
一個社區的安寧不能只靠一個超人
(你還要期望那位超人永遠長生不老永遠幹下去勒),
網友的社區住戶認為現任主委敢做壞人,所以希望他一直留下來作壞人,
那強調用主委控制管理委員的制度多麼管用,都是假的,
終究還是要靠一個人扮黑臉,這套與眾不同的妙制度才轉得下去,
當接任的主委不敢扮黑臉時,這套制度就轉不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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