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tw.sports.yahoo.com/article/aurl/d/a/110701/35/70l2.html
這個案件從檢方偵辦起訴以來,我一直有個疑問,
檢方起訴詐欺,法院也判詐欺,
問題是詐騙了誰?誰因此財物受損?
當然棒球迷會說:
喂!喂!喂!張誌家陳致遠他們欺騙了球迷的感情,怎麼不叫詐騙?
同意阿,張誌家陳致遠是欺騙了球迷的感情,但是詐欺罪=/=騙人罪,
如果檢察官法官只因為他們打假球"欺騙球迷很可惡"判詐欺罪,
那跟鄉民有何不同?
接受法律訓練那麼久,
遇到事情,還是用鄉民的思考,說:喔,你騙人,所以你成立詐欺,
不能依法論法檢討到底打假球有沒有構成詐欺罪的要件,
那等於是白念法律勒~
刑法339規定: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由刑法規定可以知道,這是一個保護人民財產避免遭受侵害的條文,
所以不是只要有騙人就可以成立詐欺,還要有使對方交付財物的動作.
那球員打假球詐騙了誰的財物?
a.買票進場的球迷?
球迷是有買票進場,但球迷買票是為了看一場比賽,
至於球員打球有沒有盡力,基本上很難說是票價的對價,
(買公牛隊的票進場,喬丹沒拿30分以上就退票?)
(買熊隊的票進場,陳金峰沒打全壘打就退票?)
就算票價的對價=球員盡力打球不放水,
一旦球員放水,這樣的爭議也是民事爭議,應該以民法瑕疵的規定去解決,
刑法是一個效力很強的法律,如果什麼事情糾紛都用刑法,
3C產品有瑕疵也告詐欺,買的菜有蟲也告詐欺,那大家整天跑法院就好勒~
問題是還真的有檢察官以為刑法可以適用每件事,連火鍋料名不符實都用刑法,
難怪連一般民眾都誤以為詐欺罪就是騙人罪~
http://n.yam.com/tlt/society/201106/20110628637354.html
b.球團?
球員拿球團的薪水卻不認真打球甚至放水,應該構成對球團的瑕疵給付,
但這也是民事法律關係處理的範圍,
如果要用詐欺,那全台灣一堆上班玩fb寫部落格的上班族都要被抓去關勒~
c.賭客?
唯一可能成立詐欺的,是下注簽賭的賭客,
因為賭客下注是為了贏錢,
簽賭集團聯合球員打假球,改變了球賽結果,導致賭客輸錢,
不過刑法也規定得很清楚,被害人要特定,
那到底是哪幾個人因此受騙上當進而簽賭?就不得不查清楚,
檢察官跟法官有辦法辨識出哪一個賭客因為打假球而導致財物受損的?
當然比賽結果沒贏錢的賭客是有財物損失沒錯,
但賭客的損失(結果)必須與打假球(行為)之間有因果關係才成立詐欺,
(不是一前一後就叫有因果關係勒,我是因為被騙了才出這筆錢簽賭的,才算勒)
如果我本來就是兄弟象死忠球迷,每場都會下注兄弟贏球,
那輸贏對我而言就不是重點,我只是要一個爽/表示對兄弟的支持,
那要說我是因為被騙才出錢下注,就有問題勒~
另外檢察官指責球員接受賄賂性招待很可惡,
我覺得張誌家他們這樣是很可惡沒錯,
但他們很可惡並不代表檢察官可以用不客氣的態度對待他們,
甚至將詳情報給媒體或寫在起訴書上,讓大家對被告作道德審判,
那檢察官跟鄉民有何不同?
(被告沒品,並不構成檢察官可以沒品的正當理由)
有本事就在法庭上指控讓他有罪,而不是在法庭外羞辱被告,
賄賂罪是針對公務員的犯罪,
球員是公務員嗎?不是,
那可不可以用賄賂罪辦張誌家?不能,
那講這個幹嘛?
如果檢察官辦案不能用理性態度去辦,而是用球迷的心態去辦案,
那跟鄉民有何不同?
總之,
對於這個案件的構成要件我是有疑慮的,
不過判決還沒有放到司法院網站,
等放上去之後我再去瞭解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