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台北市政府跟google間產生一個爭議,

就是google賣app只給15分鐘鑑賞期,過了就不能退費,

台北市政府認為google違反了消保法規定(網購必須給七天鑑賞期),

要求google遵守,

google的立場是:那我不賣app總可以吧?

台北市政府便以google意圖藉此手段綁架全台灣消費者為由,

裁罰google一百萬,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10627/5/2u18j.html

 

這個案件第一個有趣的地方在於,

google有沒有不賣產品的自由?

google:你台北市政府說我違法,那我不賣總可以吧?

台北市政府:不行,你這是意圖綁架全台灣的消費者,

來換取拒絕遵循台灣法律特權,所以罰你一百萬

台北市法規會葉主委大概是有類似腦波偵測器之類的儀器,

連google的意圖都查出來了,

一個念頭可以構成犯罪嗎?

刑法都不罰一個人腦袋裡想甚麼勒,消保法可以針對一個人/公司的想法做裁罰?

 

這個案件第二個有趣的地方在於,

消保法規定網購物品必須有七天鑑賞期的由來,

是因為一個實體商品在網路上展示,

消費者訂購時完全沒辦法碰觸到商品本身,

這對消費者不公平,所以消保法給予七天鑑賞期,

消費者收到後覺得不喜歡,還有反悔空間,

但是app一下載,消費者第一時間就可以接觸到商品,可以玩了,

這時還要不要給予七天鑑賞期?就有疑慮勒,

也許這個app我玩一個小時就膩了,那我隨時可以退,反正還沒過七天~

那app廠商賺甚麼?

沒得賺的結果是,沒人願意開發app了,到最後大家都沒有app可以用,

法律過度干預商業活動的結果,到頭來不見得對消費者真正有利~

其實這也某程度的顯示消保法有關七天鑑賞期的規定太於過時,

適用在現今網路商品,反倒會得出不合時宜的結果~

 

不過喔,我希望台北市政府繼續堅持下去,下一波最好針對a片下載網站,

這樣網購a片看了n次後還來得及在七天鑑賞期到期前退還給網站,

真真是所有男人的一大福音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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