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台北市政府跟google間產生一個爭議,
就是google賣app只給15分鐘鑑賞期,過了就不能退費,
台北市政府認為google違反了消保法規定(網購必須給七天鑑賞期),
要求google遵守,
google的立場是:那我不賣app總可以吧?
台北市政府便以google意圖藉此手段綁架全台灣消費者為由,
裁罰google一百萬,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10627/5/2u18j.html
這個案件第一個有趣的地方在於,
google有沒有不賣產品的自由?
google:你台北市政府說我違法,那我不賣總可以吧?
台北市政府:不行,你這是意圖綁架全台灣的消費者,
來換取拒絕遵循台灣法律特權,所以罰你一百萬
台北市法規會葉主委大概是有類似腦波偵測器之類的儀器,
連google的意圖都查出來了,
一個念頭可以構成犯罪嗎?
刑法都不罰一個人腦袋裡想甚麼勒,消保法可以針對一個人/公司的想法做裁罰?
這個案件第二個有趣的地方在於,
消保法規定網購物品必須有七天鑑賞期的由來,
是因為一個實體商品在網路上展示,
消費者訂購時完全沒辦法碰觸到商品本身,
這對消費者不公平,所以消保法給予七天鑑賞期,
消費者收到後覺得不喜歡,還有反悔空間,
但是app一下載,消費者第一時間就可以接觸到商品,可以玩了,
這時還要不要給予七天鑑賞期?就有疑慮勒,
也許這個app我玩一個小時就膩了,那我隨時可以退,反正還沒過七天~
那app廠商賺甚麼?
沒得賺的結果是,沒人願意開發app了,到最後大家都沒有app可以用,
法律過度干預商業活動的結果,到頭來不見得對消費者真正有利~
其實這也某程度的顯示消保法有關七天鑑賞期的規定太於過時,
適用在現今網路商品,反倒會得出不合時宜的結果~
不過喔,我希望台北市政府繼續堅持下去,下一波最好針對a片下載網站,
這樣網購a片看了n次後還來得及在七天鑑賞期到期前退還給網站,
真真是所有男人的一大福音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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